一、预报预审
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2、指定乡镇政府为实施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3、其他村镇为实施规划,向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
4、受理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报告。
二、申请用地
1、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2、为实施规划分批次使用土地的,由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用地申请;
3、申请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件、拟用地地点、面积及地类、生产及投资规模、用地安排等。
三、组织现场踏勘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
2、交通、涌源等国家重点工程以及占地6.66公顷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人员踏勘。
四、委托统征,下达测量通知书
1、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征牵头单位;
2、下达现场调查和测量定界工作任务。
五、拟定方案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含拟使用土地的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划、项目用地安排、征地补偿安置及有偿使用情况等);
2、农用地转用方案(含占用农地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3、补充耕地方案(含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协议、时限、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应的图件等);
4、征用土地方案(含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各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人员安置途径等);
5、供地方案(含供地方式“划拨、出让、租赁”、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的标准、数额等)。
六、上报审批
1、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
2、后逐级上报审批;
3、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七、批复
1、具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先审查;
2、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批准机关下文批复。
八、实施
1、发布征地批准公告;
2、补偿登记;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意见;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需要强调是,过去上报征地程序,是先签征地协议,然后逐级上报,现在则与之相反,是先批准,后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
九、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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