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6:43:56 485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4-9-29【实施日期】2004-9-29【发布单位】【文号】甬建质〔2004〕342号

1.为了强化政府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动态管理,确保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以下简称稽查)是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有关法规对全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不定期检查。

3.市建委负责全市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稽查的具体工作。

4.稽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等。

5.稽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情况。重点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负有质量或安全责任的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重点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企业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状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情况等。

6.每次稽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是包含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检查,也可以是针对其中某个方面的专项检查。

7.建立稽查专家库,成立稽查组。从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系统中挑选原则性强、专业技术精、熟悉法规的执法人员,组成稽查专家库。稽查组由市建委牵头从稽查专家库中抽调2名或2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同志组成。

8.稽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随机安排稽查时间和受查地点,原则上每季度1-2次。稽查不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和项目,以保证检查结果能充分反映被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及安全管理的真实状况。

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稽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10.稽查的工程项目从当地受监工程项目原始台帐中抽取或随机确定,稽查的重点对象为日常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以及被举报的工程项目。

11.稽查组有权进入被查施工现场,有权调阅、复制必要的资料,可采取询问、现场检测、拍照和摄像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检查笔录。

12.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市建委举报电话87191022和87191027,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举报信息作为稽查的重要线索之一。

13.稽查中发现各地、各部门在质量安全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收集、总结,以便交流推广,对好的典型应提出通报表彰。

14.对稽查中发现的各管理部门未及时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未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及时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5.对稽查中发现的负有质量或安全责任的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下发整改或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安质总站负责督促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建委。

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依法给予处罚或建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16.建立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市建委每半年发布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情况通报,同时将不良记录在网上公示。

17.稽查组在稽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收受任何馈赠。

18.被查单位若对稽查结论持有疑异,或发现稽查组有违规行为的,可直接向市建委质安处、监察室书面反映。

1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将稽查情况与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的稽查制度。

20.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2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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