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4年6月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9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区和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行政执法领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以其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下列事项可委托给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一)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委托机关应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机构进行委托。委托书须使用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文本。
委托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应另办委托手续。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对需要处以降低、吊销资质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移送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的文书;
(四)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五)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证据登记保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对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写明物品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和盖章。清单由执法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登记保存物品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7日。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被登记保存的物品,保管费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执法标志,并持大连市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委托机关应加强对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对受委托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对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对本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被追偿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
大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法律法规
345人看过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如何规定
318人看过
-
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
479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光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29人看过
-
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
493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规定》的通知
372人看过
行政处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裁的行为。具体包括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依法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适用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更多>
-
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法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市绿化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在七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的行为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并对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自作出决定之日和执
-
-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7凡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如
-
大连城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是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1-07-05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责任,严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及过错责任追究依照省、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