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怎么确定标的物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6 14:00:51 432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多重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费包括哪些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2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实际履行相关文章
  • 标的物质量标准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数物怎么解除?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如果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以数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多个物在同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
    2023-07-04
    279人看过
  • 买卖合同标的物数量约定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2023-06-09
    372人看过
  •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怎么确定标的物交付时间
    一、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怎么确定标的物交付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二、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时间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
    2023-06-19
    254人看过
  • 买卖合同标的物有何特点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样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出卖人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否则,适用有关无权处分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合同订立后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也未取得处分权时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了标的物的善意第三人能否合法地保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对买卖标的无权处分,却在交易市场出卖他人的物,善意第三人是应当受保护的,其原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买卖人在交易市场购物,无
    2023-08-17
    166人看过
  • 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对标的物具有所有权吗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例如现实生活中的连环买卖,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买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卖人,该方在订立后一买卖合同时,可能还未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无论如何,在交付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没有相应的权利基础的情况属于另外的问题,涉及无权处分的有关规定。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有: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二、需要运输的货物所有权转移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023-02-22
    120人看过
  • 买卖合同履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孳息的归属权
    交付主义——仅限于买卖、赠与、互易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所有权主义——适用于其他情形特别注意理解:上述关系即《民法典》规定的适用关系,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另有约定除外。②法定孳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照交易习惯。一、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要准确把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就必须厘清房屋租赁权的法律属性。房屋租赁权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对确定承租人在拆迁中的法律地位有决定性作用。因为“用益物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物权。……如果所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与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则由用益物权人优先占有、使用和收益。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
    2023-03-11
    423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其义务。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履行障碍,则当事人应该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实际履行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实际履行
    相关咨询
    • 出卖人就同一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何处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
    • 债法未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就签订买卖合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债法未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就签订买卖合同,在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虽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出借人对该标的物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1
      1.一般通过协议确定。 2.根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归谁?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7-19
      一、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1、一般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界限,即原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主人; 2、交付之后,归新主人。但是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
    • 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4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