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运(务)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发展很快,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此,我部于1996年和1997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6〕575号)和《关于继续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7〕34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水运市场进行了为期两年的清理整顿。经过我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初步缓解了运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市场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清理整顿工作虽已结束,但由于水运市场中的一些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因此,《通知》中的有些规定和精神需要继续贯彻执行。为此,现将国内水路运输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贯彻执行。
一、加强船公司的管理,重点加强规模小、管理差的航运公司和单船公司的管理,从严掌握单船公司的筹建审批,引导航运企业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间的联合、兼并、资产重组,实行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在保持运力供求基本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航运公司与货主联合办船队;加强对个体(联户)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引导和鼓励个体(联户)进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加强运力总量控制,优化运力结构,鼓励船舶更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的总体需求,在规定的权限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置建造船舶的规定,严禁从国外购置超龄船、废钢船参加国内运输。鉴于国内散货运力已远大于运量的需要,除船舶更新外,原则上不得从国外购买二手散货船从事国内运输。对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运力的要严格查处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对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三、继续加强对特种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管理。企业申请购置或新造液化气船、客/车滚装船、高速客船、化学品船、散装水泥船、汽车滚装船等特种运输船舶和一万载重吨及以上大吨位船舶,继续逐级报部审批,从严掌握。上述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仍由部发放(其中从事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运输的船舶营运证暂由部派驻机构发放)。
加强水路客运的审批管理,合理布局客运航线;要宣传贯彻国家《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推行微机售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申请筹建省际间旅客运输企业、增加运力、新开或延伸航线,继续由部审批,《船舶营运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放;其中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运输的,由部派驻机构审批和发放《船舶营运证》。
四、加强国际运输船舶进入国内营运的管理。近年来,由于较多的国际运输船舶临时从事国内运输,加剧了运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今后,凡国际运输船舶申请进入国内营运;一律纳入国内运力宏观调控管理范围内,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严掌握。
五、适当延长《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今年年底,全国有大量《许可证》到期,需统一换证,但因换证工作量大、时间紧,并且《许可证》管理中的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因此,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1999年6月30日,以便结合明年上半年的年审工作换发《许可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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