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办人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初拟受检产品目录,初步选定各类产品的承检单位。
2、召开处务会,由承办人介绍初拟计划情况,并由处长在计划上签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二、组织实施
1、省局每年下达一次定期监督检验任务,发市、州、地质监局和有关承检机构。
2、有关承检机构接到省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检验细则、产品抽查方案等,上报省局。
3、承办人对承检机构提交的检验细则和产品抽查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处领导审定批准执行。
4、召开有关质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省定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注意事项,提出工作要求,明确检验任务。
5、承检机构抽样人员(至少2人)持省局有关文件和抽样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到有关企业抽取样品,样品应是企业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6、拒绝抽样的,应在抽样单上记录有关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实后,其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7、承检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及时以挂号方式寄送受检企业和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做好时间记录。
8、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由省局视情节决定是否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9、承办人收到企业复检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申请书上加具审查意见并报处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复检。
10、经处领导批准复检后,承办人委托承检单位对企业进行复检,复检的样品应为原抽样被封存于企业的样品或是承检机构留存的样品,复检项目原则上按检验细则,如不合格项目与其他项目无关联的,经处领导批准后,可以仅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11、全部检验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将抽样单、监督检查通知单存根、检验结果汇总表和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按要求报送省局质量监督处。
三、监督检验结果后处理
1、承办人综合汇总承检单位上报的材料后,每季度拟出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经处领导审核、分管局长审定、局长签发后呈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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