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7 10:03:10 327 人看过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要件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为因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而造成严重工程安全事故后果,可从以下三方面分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违反的是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非其他法律。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是建设单位存在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不合法施工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观要件还表现在其造成了严重的工程安全事故后果,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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