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的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5 21:03:00 324 人看过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一条【有关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第12条规定,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目前,保险标志采取全国统一的大小、形状、色彩和设计图案等,并由保监会指定的厂家按照其要求进行生产,属于制式标志。根据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有关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类:

1、伪造、变造保险标志;

2、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

3、在一辆机动车上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

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是指违反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规定,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标志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非法制造保险标志。

伪造保险标志是指无保险标志制造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仿照保险标志的图案、色彩、质地、式样、防伪技术等,用描绘、复印、影印、石印、机器印刷等方法制造假的保险标志。对于伪造保险标志行为,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1、有伪造保险标志的行为,伪造的保险标志,一般应当在外观上或者形式上同真的保险标志基本相似,足以达到蒙骗普通人的程度,如果伪造的保险标志同真正的保险标志相差甚远,完全不像,一般人都不可能混同,则不宜认定为伪造保险标志;

2、从主观上看,伪造保险标志的行为人对伪造行为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有制造同真正的保险标志相同标志的故意,并不考虑伪造保险标志的目的是出卖、自用还是其他目的。伪造保险标志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保险标志的管理制度并扰乱了对保险标志的管理秩序,应依法予以处罚。

变造保险标志是指对保险公司签发的真正的保险标志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改变保险标志的编号、年份等,使之满足自己的需要。变造保险标志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对保险标志的管理制度,其违法行为的主体一般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

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是指将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置于机动车上或者其他使用保险标志的地方,冒充真保险标志的行为,以求达到蒙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人员的目的。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是指将其他机动车辆上的保险标志在本车上使用,或者将本车的保险标志使用在其他机动车辆上,或者将一个保险标志在多个机动车辆上使用,破坏了保险标志和被保险车辆之间的一致性,侵害了国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管理秩序。

对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中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违法使用的其他机动车辆的保险标志予以没收,对于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辆保险标志的机动车辆则予以扣留,并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条例》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辆的保险标志比没有保险标志规定了更重的处罚,主要考虑到违法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意,从行为性质上讲,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辆的保险标志更具有欺骗性,性质也更为恶劣。

根据本《条例》第4条的规定,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即保监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12条的规定,保监会监制保险标志,这表明保险标志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包括工作证、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结婚证、保险标志等。依据我国《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条【交强险投保】
    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详解】本条是关于投保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及保险公司负有的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选择权,但对于购买哪家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具有选择,投保人可以在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自由选择一家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障投保人的自由选择权,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对投保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保险人;另一方面,投保人自
    2023-04-23
    100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交强险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保密义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于知道或掌握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具有保密的义务。本条所称当事人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及其家属。本条所称个人隐私包括: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提供的重要个人信息
    2023-04-23
    116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处罚】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投保人请求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合同要约,非经保险人接受,不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投保行为不仅要具备合同要约生效条件外,投保人还要具有要约能力
    2023-04-23
    218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三条【交强险适用范围的补充】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详解】本条是对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即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也要比照适用本条例。之所以规定因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直接将此种情形规定于《条例》的分则之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条例》的整个立法基础是针对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本条例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的是道路交通行为,所以作为下位法的本条例也只能规范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二是从本条例的立法技巧和立法原意来看,针对的是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这可以从《条例》第1条中“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立法目的,以及第2条“在中华人
    2023-04-23
    63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未经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
    2023-04-23
    102人看过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交强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详解】本条是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制定原则、限额结构以及制定部门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全国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中国地域辽阔,人民生活水平贫富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为了维护人民基本生命财产安全,体现公平保障原则,强制保险在全国不同的地区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即同一类型的车辆在不同区域得到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额度是相同的。实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一是有利于维护消费者
    2023-04-23
    28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三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交强险赔偿原则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9-04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解释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3
      关于你提问的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详解】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由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理赔以及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在救助基金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也可能掌握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五条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8
      本条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限要求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渡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 一是对未投保车辆,自实施之日起满3个月为限,必须投保强制保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仍推出其他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则可以自由选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础性制度,给受害人提供了最基本的
    •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二十六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0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另行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