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强制性规定,买方违约还能买卖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7:31:39 451 人看过

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悔的,属于违约。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卖方可以选择按照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章买卖合同规定: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第六百四十四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五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四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总的来说,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后,如果合同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按约定的方式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8日 1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拍卖程序相关文章
  • 民法典房屋买卖法院强制执行大约多久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法院强制执行大约多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强制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人民法院要在6个月内完成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房屋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有哪些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户籍证明;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该单位
    2023-06-19
    363人看过
  • 民法典房产买卖违约金是债务吗
    一、民法典房产买卖违约金是债务吗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造成违约的,违约金对于违约方来说是属于债务,是因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合同
    2023-06-19
    263人看过
  • 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如何赔偿,房子已经签署买卖协议还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房屋卖方违约赔偿是可以按照买卖合同当中违约责任进行赔偿,或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要求卖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房子已经签署买卖协议还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一、房屋买卖买方违约如何赔偿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3-07-24
    146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怎样约定定金
    一、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怎样约定定金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定金。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此作为的担保,是否约定定金以及定金数额高低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时定金怎么处理因支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定金不
    2024-01-12
    198人看过
  • 买房卖方违约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首先非违约方可以直接请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违约方拒绝承担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民法典房屋卖方违约怎么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买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
    2023-07-01
    489人看过
  • 民法典中规定的房屋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范下的房产交易行为中,若任何一方未能如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其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第一方面为,需要向合同相对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赔偿;其次,当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害时,也需向对方提供经济上的合理补偿;最后,当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违约方必须按期履行相关合同债务后,其需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要求实际上完成这一任务,否则将会面临强制执行措施的威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4-08-02
    67人看过
  • 民法典买卖合同概括性规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买卖合同概括性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二、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民法典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合同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三、买卖合同
    2023-05-03
    139人看过
  • 民法典买卖房屋定金怎样才算违约
    一、民法典买卖房屋定金怎样才算违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交纳了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不按约定履行的,就构成合同违约,适用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商品房开发商不肯退还定金怎么办首先,从当前的规定看,买受人交付定金后,跟商品房开发商就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
    2023-04-12
    468人看过
  • 买房违约还能卖掉吗
    中止履行合同
    房屋买卖买方违约会产生违约责任,但还能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付违约金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付了违约金,如果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止履行合同有哪些法律责任中止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如果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当事人要承担违
    2023-06-22
    265人看过
  •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单方解约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单方解约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能单方解约。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单方解约的情形如下: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6.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买卖合同满足法定条件就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
    2023-04-25
    93人看过
  • 民法典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什么?
    一、民法典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什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出自《民法典》,属于法律概念。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出现在行政、民事领域,若行为人做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则该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概念。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开发商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则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认定方法是什么?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强制性
    2023-04-13
    52人看过
  • 买房卖方违约定金能返
    法律综合知识
    律师解答:违反合同就应当双倍退还定金。一、一方违约应当双倍退还定金,如果约定了违约条款还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条款。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二、民法典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卖方收取购房定金后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则,卖方要双倍返还定金。三、定金的数额一般由双方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标的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如果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如果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不能收回定金。如果不退可以诉讼。《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4-04-16
    438人看过
  • 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法律依据
    要看合同中是否有对房屋买卖要进行公证的约定,如果有,而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则构成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中房屋买卖违约双倍赔偿有什么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7-06
    396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一)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民法典》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制约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出卖人能按约定收回费用,权利不受侵害。(二)买受人可以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
    2023-05-03
    241人看过
换一批
#拍卖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拍卖的主要程序包括: (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 更多>

    #拍卖程序
    相关咨询
    • 民法典房屋买卖不能过户是违约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8
      要看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没有履行则是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民法典规定买卖房屋协议违约(卖方违反协议如何办?)?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09
      第一,你们的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这个时候属于居间服务已经基本完成,买卖双方需要依据合同向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二,卖方现在的建议,不仅不利于您权利的维护,还将导致您与卖方共同构成对居间方违约,这个是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 第三,在二手房买卖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建议按照合同履行,卖方不履行合同的,您可以要求居间方配合,追究其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的强制性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5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书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民法典能否约定定金买卖房屋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6
      买卖房屋约定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民法典里面有还建房的买卖约定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4-09-22
      具体而言,首先,当此种合约得到了签约各方真实意思的确认,同时合同条款亦合乎现行法律规定时,那么这份永久性的合作协议便具有效力,依法受到保护;其次,一旦出现不符前述条件之情形,永久性合作协议在法律层面将无法产生效力,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