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该县城关镇工农街原木材公司处建设一栋商品房。24户原告先后于2001年秋至2002年冬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向其购买商品房,并交纳购房款。随后原被告交接房屋,但由于被告方原因致使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一直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同时现在补办两证也相应增加了一些费用。原被告双方就办理两证及所增加的费用负担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后,无奈之下24名原告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期待对簿公堂后问题能得到合法解决。
该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被告辨称之所以两证久拖未办,主要原因是此栋商品楼房系被告与某单位合伙开发,合伙合同约定由该单位办理土地使用证,因为该单位违约而导致被告无法办理。主审法官耐心地运用法律知识向被告解惑释疑:合同具有相对性,合伙单位的违约并不当然导致被告不办两证理由,如对方确属违约,被告可另行起诉合伙单位,办证增加费用可由合伙违约单位承担。为此被告向该院另行起诉合伙开发单位,经审理查明,合伙单位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未违约,于是本案被告申请撤诉。另案撤诉结案后,被告又以办证新增费用无国土、房产部门证据证明确切数额为由拒绝承担。为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主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律程序多次奔波于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一一查实增加费用标准并取得相关证据,最后计算得出具体的增加费用。法官缜密的法理分析和严谨的办案作风终使被告心服口服,最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24户原告补办土地使用权证,协助24户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并承担补办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所增加的费用10万余元。现该24户商品房买主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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