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0:31:14 66 人看过

毋庸置疑,近代西方刑法理论中的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的理论分歧,其深层原因源于犯罪原因论上,如果不是在犯罪原因论上采取决定论的立场,实证学派是不会在责任论、刑罚目的论与刑罚改革等诸问题上与古典学派背道而驰的。那么,针对不同的理论旨趣,如何对二者进行评价?或者,是否可以找出第三条道路来为现行的刑事立法辩护?

针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理论观点-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而自决的结果,不同时期的理论研究者对之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反驳,其典型观点如来自实证学派的反驳。实证学派的诸多代表人物从实证科学的角度出发,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类似的解释,不论是龙勃罗梭的单纯从犯罪遗传原因出发来解释犯罪的天生犯罪人的一元理论,还是菲利主张的个人的、社会的和物理的三方面原因的三因论,抑或李斯特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两方面原因的二因论,都是主张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人之所以有恶行,是由于诸多个人因素与外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应当说,实证学派对古典学派的反驳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人作为社会的历史的存在确确实实受到了环境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决定论中的诸多因素?如何解决意志自由论与决定论的矛盾?

一、思路之一:相对意志自由理论

这是我国刑法学者对古典学派意志自由论的扬弃。(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p230.)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出发,从本体论上来说,应主张唯物决定论,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换言之,从本质上来说,人的意志自由是被存在所决定的,只能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没有意志自由可言,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一个必然的结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p82.)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唯物决定论主要表现在自然、社会、历史对人的决定性上,当然,存在决定意志中的决定,并不意味着一方否定另一方,而只能是一种制约。所以,陈兴良教授认为应当主张辩证决定论而反对机械决定论,即辩证地认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承认相对的意志自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界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作出决定的那种能力。因此,人对一定的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也就愈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153—154.)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对待必然性的态度上,那种把必然性绝对化的观点是违反科学的,只有在必然与偶然相统一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地界定必然性。总而言之,在存在论的意义上,自由是与必然相联系的,它受必然的支配,这是一种决定论,但这种决定论又不是机械的决定论,机械决定论实际上否定了人的自由。从辩证决定论的角度出发,人在认识必然的基础上可以驾驭必然,在必然所允许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由度。从价值论的角度上看来,人的自由意味着一种选择,它是与强制相对应的。因此,选择是自由的核心。(注:参见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p273.)这就是相对意志自由的理论。可以说,理论界之所以要论证相对意志自由的问题,主要目的是为了为道义责任寻找理论依据,因为在这些学者看来,道义责任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没有道义责任。

国内理论界有许多学者支持这种观点,其基本的论证要点如下:(注:叶传星:《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p5—6.)1.意志的决定受各种外在因素与内在因素的影响,主体的选择始终是一系列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此特定的意义上某一意志决定是必然的,其实际涵义是每一种选择都是有原因的,在结果的出现总是有原因的这一点上存在必然性。虽然意志选择存在着原因和条件,但这一点不足以说明意志的被决定性,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在同一类原因或条件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意志选择,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展现了人的意志自由,人的价值观、知识、修养、经历等种种个人因素都会影响人们的意志活动,但选择为善为恶、合法与违法都不是外部强加于意志的,影响的存在也并不意味着精神受强制性因素的左右而必须作出特定的选择。2.意志的受决定性和选择自主性的统一,奠定了行为选择自由及其限制的基础,也就确定了责任的最基本的范围及其程度。-意志的被决定性使得在创立法律规范时不能设定意志行为所不可能达到的行为方式,不能设定过高或过低的行为标准。3.虽然有学者指出意志自由至今仍是一个未被证明的假设,但这个假设是必要的,只有设想意志是自由的或选择其他行为是可能的,才会对正常人的违法行为感到愤怒并加以指责。所以,不能否认意志自由对于法律责任的意义,把意志自由作为行为选择自由的基础是必要的,意志自由应是伦理非难性的基本条件。4.承认人的意志自由,就既肯定了人有自由选择恶、致人损害的可能,也肯定了人有通过法律调整尤其是其中的责任措施弃恶从善、自觉预防并避免损害,自觉遵守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可能性。人的这种双向选择的自主性,为法律调整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使人能够且必须为自己的意志选择的外在表现负责。总之,意志自由在责任基础中的地值不应否定,社会的预防、矫正、改造也都必须以意志自由的存在为理论的出发点,否则社会的改造、感化、治疗就是不可能的。

这种相对意志自由的理论,在国外的理论界也同样可以找到。日本学者大家仁认为,犯罪人并不具有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意思,在很大程度上,正象近代学派所指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遗传性素质和其所处的环境的影响所决定的。但是,又不能说常常是完全被决定的,即很多犯罪人即使在被限定的范围内也具有相应的自由,有对生来的素质、后天的环境进行改良、予以规制的一面。比如说,即使有欠陷素质也有通过努力加于矫正的余地,对于环境在相当范围内也可能予以变更。今日的刑法学一般采取相对意思自由论的立场,认为作为其对象的人即犯罪人,是被决定的同时也是自我决定的,是相对自由的主体。(注: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3.)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12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从犯相关文章
  • 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
    法律综合知识
    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数这一原理而工作的。在两相相对运动时,这些不同的物质在两相中会反复多次分配,从而达到使不同的物质得到较完全的分离的目的。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书写时间的检验离不开文件材料的检验。在色谱技术中,流动相为气体的称作气相色谱,流动相为液体的称作液相色谱。固定相装在管柱中的叫柱色谱,固定相作成薄层的则称作薄层色谱,若利用滤纸做固定相,称作纸色谱。液相色谱仪。下面气相色谱仪为例进行说明。笔迹鉴定的精度是有限的,如果笔迹的形成时间过长的话,更是难以进行认定,所以,在进行笔迹鉴定时,一般是需要提供同时期的笔迹作为参考依据,可以提高笔迹鉴定的精度和准确度。
    2023-03-23
    307人看过
  •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两者区别的关键,即在于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理态度的不同。因而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就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界曾经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诸种见解[①].但由于无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定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数学者所不采;惟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在具体区分过失与故意的界限时,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应分别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进行: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
    2023-06-03
    391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一)利益平衡理论长期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把惩罚犯罪当作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认为对被告人进行惩罚就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在惩罚犯罪这一点上同时得到了实现。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以国家公权力对犯罪进行追诉,虽然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但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并不能有效解决不同主体利益存在差异的现实,特别是在国家本位主义观念的引导下,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被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吸收,个人利益只能在国家利益中体现出来,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个人利益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刑事被害人个人利益从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要做好被牺牲的准备,这对被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即便是保护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也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过充分的法律衡量和评判,并在充分考虑刑事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个人利益之后,才能具有正当性,才能在国家与个人利益之间维持最基本的平衡。否则,刑事诉讼就会变成弱
    2023-06-01
    246人看过
  • 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
    1.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该观点认为,虽然发现真实是诉讼的终极目标,但如果实现这一目标的证据取得方式牺牲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院又将这种证据作为判决基础的话,就表明法院为获得判决无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这也必会使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程度进一步加深。〔3〕2.建立在被污染证据上的判决是司法者对法律的破坏。这种观点认为,在法治国家,法院的司法判决也应建立在不受污染的证据之上。如果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基础是违法的,法院在一定意义上就成了法律的破坏者。因此,为了维护法院的公正和司法制度的纯洁性,应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4〕3.抑制违法收集证据。这一观点认为,调查证据的一方之所以会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是为了在庭审时充分地举证。因此,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使用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能遏制他们违法取证的心理动因,从而对他们收集证据的方式产生有效的影响。〔5〕从宏观上看,在上述观点中,第一种观点是较
    2023-06-06
    310人看过
  • 保释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自由理念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比任何事物都珍贵”。[9]人身自由权是仅次于生命健康权的公民基本人权之一,是公民行使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剥夺。在刑事程序中,强调对被告人合法自由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而作为恢复被告人审前自由的保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这一要求的满足。如果说保释制度中审前非法定理由不受羁押是诉讼参与人享有的消极自由,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保释申请提出权和保释请求复审权、上诉权则是诉讼参与人行使积极自由权利的体现。保释制度中保释是常态,羁押是例外,不到万不得已,个人自由不能被牺牲。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倘若一面堂皇地宣扬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和种种诉讼权利,一面却以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为普遍现象,以审前羁押为常态,这无疑是一个悖论。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把他看作是无罪
    2023-05-01
    440人看过
  •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一、债权的不可侵性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三人明知债权存在仍故意侵害他人债权,而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具有抗辩事由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故依靠违约责任不足以充分救济债权人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应以侵权责任来保护。其实自古以来就有法谚“权利具不可侵性,必须被所有人尊重”。债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属于人权的范畴,应当也具有不可侵性。我国台湾学者史*宽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故如有第三人不法加以侵害,则不可不使其负侵权行为之责也。”我国台湾学者郑*波认为:“既曰权利,即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故侵害债权当然成立侵权行为。”我国著名学者杨*新教授认为,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
    2023-04-05
    441人看过
  •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
    贸易自由化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斯-密和大卫·李*图的比较优势论。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仅在其具有超过其他国家的绝对优势的产品上进行专业生产是有利的,而且在那些具有比较的行业进行专业生产也是有利的。通过贸易互通有无,各国在具有相对较高生产力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有助于提高各国的真实财富总量。而比较优势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又正是**·斯-密自由市场经济学说。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中,斯-密对实行经济自由的必要性作了深刻分析,他认为,“经济人”的谋利动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国际分工的发展都要求经济自由。斯-密通过发展诺-思关于“国际分工”的思想,进一步论证了自由贸易的好处。他认为,正像国内每个生产部门内部和彼此之间存在着分工并且这种分工的发展能够提高劳动生产力一样,国际上不同地域之间也存在着分工,这种国际地域分工通过自由贸易也能促进各国劳动生产力的发展。保-罗。**尔森对
    2023-06-12
    235人看过
  • 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基础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采取的是部分的过失推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过失推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旅客人身伤亡中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2023-06-06
    257人看过
  • 连锁销售之理论基础
    连锁销售的定义是企业的产品通过连锁店铺销售的同时,还通过广大的推销员把他加以推广,或由推销员直接把产品介绍给消费者,并带领消费者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并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推销员同时是一名独立的推销商,为了增大利润,发展事业,每位推销商都可以面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销售体系,而每位业务员作为一名独立的商人,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自己的业务员。组建自己的销售体系。这样的定义似乎是以人际网络为基础卖产品,但产品在连锁销售中只是一个符号,产品并不重要,在每份3800元里只有500元用于产品,就算你买的21份69800元里也只有500元的产品钱,所以这并不象有的人说的那样花几千几万元买了件西装和化妆品,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其实用于产品的只有500元,那其它哪里去了呢?其它的钱其实就是被不同级别的人分了。这个模式最初是一份一份做,做上高级确实要600人,真有点象拉人头,一个人要成功
    2023-06-09
    393人看过
  • 遗嘱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遗嘱自由的理论基础源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在民法诸多领域,即合同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在本领域则表现为遗嘱自由原则——被继承人通过设立遗嘱,将其财产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进行自由处分。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也就是尊重和保护被继承人按照其意愿处分自己财产和事务的权利。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一直贯穿始终。二、遗嘱自由的分类主要包括哪些?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2.选择遗嘱方式自由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即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
    2023-04-25
    428人看过
  • 契约的信赖基础理论探析
    意志决定论及古典契约以降的各种理论并没有能够合理的对契约约束力根源。就此必须从契约存在的社会基础出发,考量维持社会有机团结的重要因素。基于人们之间的信赖,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合意以法律的约束力。故信赖理论不仅贯穿契约始终,而且能够更好的解释契约效力的根源问题。关键字:意志决定论、社会有机团结、信赖理论一。信契约理论的发展和信赖理论的提出契约,即合意之意,又称合同,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在法文中称为contrat和pacte,在德文中称为kertrag或konkrakt,均来自于罗马法概念contracts,其本意为共同交易(1)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协议,(2)并为大陆法系所继受,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合意,并作为债的关系发生的方式之一,而《德国民法典》则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规定了契约的概念,第
    2023-06-08
    67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随着现代机器化大工业的发展和环境公害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问题。但在诉讼法学理论上,传统诉权学说主要以保护私人利益为中心来构建,公共利益长期被漠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长期依赖存在不可逾越的理论障碍。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研究环境公益诉权问题,不能不首先对诉讼法学上的诉权理论予以回顾和反思。在诉讼法理论上,诉权是解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问题的一个命题。从历史上看,诉权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actio)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即有诉才有救济(biis,ibiremedim)。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罗马法上的诉权观念,构成了后来各种诉权理论的思想渊源。19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私法
    2023-06-06
    122人看过
  • 指数化投资的理论基础(续)
    (四)主动性投资与被动性投资相关理论争鸣从一定意义上讲,被动性投资的优势以及主动性投资的缺陷都是相对的,是因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投资主体等因素而异的。比如,偏好长期投资并希望获得与市场指数相近收益率的指数化投资者,就可以选择被动性投资;而相信所选的基金经理有能力战胜市场指数并能够获得超过市场指数以上收益率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主动性投资。被动性投资与主动性投资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投资者采用何种投资方式,其背后所体现的是投资理念问题,而不是是非对错的原则性问题。澄清这一点,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1、主动性投资与效率市场悖论对于上述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有很多人持有不同意见。比如,有的人就认为,如果承认市场是有效的,为什么还会有一些主动性管理基金的收益率会长时间地超过市场指数,如超过S&P500指数?我们知道,大量学者的实证研究结论认为,指数化投资有效性的前提是市场具有有效性
    2023-04-24
    410人看过
  • 论宪法隐私权的法理基础
    内容提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人格尊严和促进个性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隐私权之法理基础在于维护人格尊严。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隐私的世界里,保护个人隐私已成为维系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①],透析宪法隐私权存在的法理基础有利于在理念、规范和实践层面哩清公权与私权之界限,防止公权力对个人私生活的威胁和侵害,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一、宪法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在美国,隐私权面目之变迁一定是最初提出它的布兰迪斯所无法想象的,它已从不受媒体侵扰的自由扩张到不受国家公共权力侵犯的权利,堕胎的权利……但变化的曲线并非任意,它在不断地趋近目标,即实现对个人权利和家庭价值的尊重,而学者的智慧、司法的实践、公众的参与、时代提出的新问题等
    2023-06-01
    37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从犯
    词条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从犯
    相关咨询
    •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14
      根据法理学的理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1、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法院任意定罪。2、心理强制说,基本含义是罚与违法的精神动向相联系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中介,这就是公民对痛苦与犯罪不可分的确信。而建立痛苦与犯罪不可分的确信的唯一途径就是用法律进行威吓。这样试图犯罪的人不管它具有何种犯罪动向,都面临着刑罚的威吓,就会因该种威吓而不敢实施任何犯罪,从而达到国家预防犯
    • 自首从基础刑基础上减刑有法律责任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9
      自首的不可以减刑,减刑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进行的活动,自首时尚未判刑,所以不存在减刑的问题。但是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法学理论基础要考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法学理论基础,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 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28
      用不同物质在固定相和流动相中具有不同的分配系数这一原理而工作的。在两相相对运动时,这些不同的物质在两相中会反复多次分配,从而达到使不同的物质得到较完全的分离的目的。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不需要比对样本。书写
    • 国家赔偿的基础理论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0
      对国家赔偿理论基础的思考国家赔偿制度的从无到有,是突破国家主权豁免理论修成的?正果?,也可以认为是国家赔偿理论的逻辑起点。纵观世界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历史,即经历了国家无责说、委托理论、国家责任说等三大阶段,一直到后来学界出现的各种学说,以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很显然,单纯突破国家主权豁免所形成的理论并不能单独为国家赔偿制度奠定雄厚的基础,国家赔偿的发展和完善还有赖于合理的理论体系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