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
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是怎样的?
1、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预备处罚的时候,应当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所谓犯罪预备的性质,是指为犯罪制造条件的方式。
对于犯罪预备应当按照量刑的一般原则,综合全部案情予以裁量。
2、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在犯罪未遂情况下,如果综合全部案情看,其法益侵害性并不比既遂轻,未遂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案件的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当然,即使不对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也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总则第23条关于未遂的条文。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就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在对犯罪中止处罚的时候,根据犯罪中止是否造成损害,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没有造成损害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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