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假药罪中的销售行为是指任何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有偿转让的行为。
对转让的方式则没有限制,无论公开或是秘密,也无论批量或是零售,都能够成立销售行为;同时,对如何支付对价也没有限制,可以是以钱物交易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以物易物的形式。此外,假药的来源也在所不问,不管行为人以什么方式获得假药,只要销售者向不特定或具有社会性的多数人有偿转让了假药,便构成销售假药行为。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患者使用,也能够成立销售。
2、需要注意的是,对销售的概念不应做过度扩张的解释,它不应包括购买行为。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法条文使用的是“销售”概念,而没有采用“买卖”(如第125条、第281条)或“出售、购买”(如第171条)之类的表述。由于《刑法》条文具有行为规范的属性,发挥着指导公民如何行为的功能,因而,解释者理应尊重概念的普通含义;普通用语的普通含义,构成其规范意义的底线。“销售”本质上是指有偿转让的行为,它与《刑法》其他条文中出现的“出卖”(如第329条)、“出售”(如第169条)、“贩卖”(如第347条)具有相同的含义,表明立法的意图是只处罚销售的一方,而不处罚购买的一方。
相应地,在处理相关的案件时,既不能将购买的行为纳入“销售”的范畴,也不能将购买方的行为视为对销售者的帮助行为,从而运用共同犯罪的理论而将之入罪化。
一、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商家故意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药等就满足了山东省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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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行为人,法院如何认定生产、销售假药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8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该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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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量刑标准,销售假药怎么量刑,销售假药多少河北在线咨询 2021-08-23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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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推定明知销售假药还卖该怎么定罪。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5在办案实践中,销售假药行为人归案后往往以自己并不明知销售的药品系假药为由,为自己开脱辩解,意图逃脱法律的惩处。在行为人对其主观明知不供或予以否认的情形下,需要我们准确界定明知的范畴以及认定主观明知的科学方法。关于明知的范围界定,上述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关于认定的方法问题,笔者认为认定的根据是案件的基本事实,通过客观、全面地分析涉案其他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全案证据来综合判定。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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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假药销售行为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6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意图见之于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要借助于行为人客观方面来推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以主观明知为要件。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辩称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的情形,司法人员如何认定其主观心理,将直接影响对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