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会引发什么股权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20:00:48 109 人看过

离婚会引发的股权争议如下:

1、因一方擅自将自己或自己与配偶双方名下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

2、因配偶双方对于一方或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歧导致的纠纷;

3、因一方为隐名股东或对公司出资引发的股东身份确权产生的争议;

4、因一方利用股权质押担保导致股东的权益减损、灭失,或可能减损、灭失酿成的纠纷。

一、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类型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何规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首先要注意股东人数的限制,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例如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其次,股权转让需其他股东同意,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如果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第三,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履行。第四,由于股权转让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信息不对等,为了避免因转让方隐瞒有关重大信息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一定的担保。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可能依约履行,顺利完成股权的变更,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支付转让款而引起一定的纠纷。

三、股权纠纷是什么

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行使各种权利促进公司经营的行为。各类股权纠纷案件经常发生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包括股东权利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并逐渐成为公司票据的主要类型之一。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盲目并购动机恶劣,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而信息披露不充分都会引发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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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8日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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