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义务给妻子生活费。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一方如果没有经济来源,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必须扶养对方。如果妻子无经济来源或收入较低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丈夫有义务支付妻子生活费。同理,如果妻子有经济来源而丈夫无经济来源,妻子也应给付丈夫扶养费。
一、结婚的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
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总之,丈夫有义务给妻子生活费,这是夫妻二人之间的平等的义务,不是一方单独的义务,丈夫有抚养妻子的义务,在丈夫需要扶养时,妻子也有扶养的义务,这属于一种法定义务。
民法典妻子拒绝生育小孩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如果达不成协议,就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们感情尚未破裂,仅仅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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