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没有第三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6:40:50 185 人看过

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一、仲裁代理人有怎样的要求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6、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7、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8、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9、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11、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12、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3、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二、仲裁可以找他人代理吗?

劳动仲裁可以委托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

三、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调解程序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程序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申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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