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6 05:41:57 148 人看过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有哪些?

1、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依有关民事法规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归责原则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特殊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的特殊性。

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成立不能按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例如,国家机关的职务侵权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必须是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业务活动;等等。

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要求的特别条件也各有不同,不具备该特别条件就不能构成该特殊侵权责任。

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由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所以,在举证责任上有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不负此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倒置证明的范围并不是全部侵权责任要件,而只是在过错证明上举证责任倒置。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要件仍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时,加害人予以否认的,应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加害人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所致时,应当负责举证。加害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的,才可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4、其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

但是也还包括其他一些非替代责任形式,如工伤事故等。其基本形式是替代责任,少数情况则不是替代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替代责任中的特殊情况。

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是需要结合实际的侵权事实和行为来进行判定的,特别是不同的侵权行为,所认定的特殊性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将该侵权行为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特殊侵权谁来承担责任?
    一、特殊侵权谁来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
    2023-06-07
    138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法律综合知识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初,被告刘方给原告张林打电话说自己家有两台锅炉要拆除,让张林再找一个人一起干,于是原告找到王连军一起到被告家拆锅炉,被告刘方派两名工人配合帮助原告拆锅炉,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拆锅炉的过程中,原告被锅炉上方掉下来的铁管砸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到大洼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脑震荡、头皮外伤,住院治疗16天,共发生经济损失人民币60663.32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头部受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该事件中因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案情,酌定被告刘方承当7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464.32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000元。评析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
    2023-05-06
    406人看过
  • 八种特殊侵权责任方式
    特殊侵权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
    2023-03-03
    490人看过
  • 特殊侵权有哪些情形,特殊侵权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
    哪些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类型:(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四)产品责任纠纷;(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
    2023-06-13
    297人看过
  •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是:1.归责原则适用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则依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它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3.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不同一般侵权责任的证明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赔偿权利人负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4.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行为人虽不具备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仍要承担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2.须有客
    2023-06-07
    229人看过
  •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
    环境污染侵权
    (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二)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
    2023-04-29
    195人看过
  • 哪些行为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证据如何收集?
    一、哪些行为属于特殊侵权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类型:(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三)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四)产品责任纠纷;(五)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七)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八)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九)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十)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十一)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十二)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十三)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十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十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二、特殊侵权的证据应该如何收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023-04-27
    411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依照大陆法各国的法律,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动物持有人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源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如何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023-08-08
    123人看过
  • 谁承担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
    一、谁承担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
    2023-04-17
    306人看过
  •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问题
    某商场有块广告牌在马路旁边悬挂着,一天,有位行人刚好从马路旁边经过的时候被广告牌砸到后背。请问该行人的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我国特殊侵权责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
    2023-06-13
    457人看过
  • 船舶留置权有哪些特殊性
    船舶留置权有这些特殊性: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签订设定该担保物权的协议。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4、优先性。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体现为: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广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抵押权之后,一般海事债权之前。一、担保物权分几种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1、抵押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
    2023-06-22
    467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8类表现在哪里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
    2023-06-13
    281人看过
  • 特殊防卫有哪些特殊性,需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一、特殊防卫有哪些特殊性特殊防卫的特殊性包括:1.犯罪类型的特殊。2.防卫结果的特殊。3.适用条件的特殊。4.免除责任的特殊。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一种无过当防卫,所以除要求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明的暴力犯罪。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适用上述规定。二、特殊防卫权需具备哪些构成要件特殊防卫权需具备特殊的构成要件包括:1.防卫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身体。2.故意伤害的中的不法侵害具有暴力性和主动性。3.在防卫时间上更为紧迫。4.在防卫手段上表现为以伤害行为
    2022-06-08
    461人看过
  • 军产房有哪些特殊性
    审判委员会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1990)年68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诉林学华等五人军产腾房案是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
    2023-04-30
    40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2
      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主要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
    •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4
      下面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
    • 有哪些特殊侵权行为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04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
    • 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0
      环境侵权中所谓的损害,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并通过环境的作用而致他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损害的后果。环境侵权致人损害和一般侵权致人损害相比,除它们都是对合法民事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客观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外,还具有一般民事侵权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 商标侵权的特殊侵权主体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一、商标的反向假冒。 二、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