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税务纠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要分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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