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5:05 29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的服务功能,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合肥市区(含郊区)范围内所有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各种联营性质有固定门点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网点及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以下简称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合肥市商业网点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点办)是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商业网点远期、中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征收、筹集、管理和安排使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对商业网点实行统一管理,协调解决商业网点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市计划、城建、规划、环保、房管、物资、财政、税务、金融、工商行政管理和商业主管部门应支持配合市网点办,共同做好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业网点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有计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发展商业网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美化城市;

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

三、大、中、小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综合经营与专业经营相结合,商业与饮食服务业相结合;

四、优先发展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网点。

第六条新建居民区、工矿区,兴建车站、码头、机场和旅游点,均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商业网点,做到与主体工程统一投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市区主要干道两侧新(翻)建楼房的底层,应主要安排作商业网点。

第八条城市建设涉及到有固定门面的正式商业网点的拆迁,须事先征得市网点办同意。原则上按照谁拆谁建、拆一还一、无偿复建的原则予以复建,有条件的应先建后拆。

第九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中已确定的商业网点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违者,由市网点办会同规划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追究责任,确需改作他用的,由用地单位向市网点办提出申请,经市网点办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按规划实施商业网点建设可采取统建、配建、代建和自建等形式,本着经余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商业网点的功能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并配备必要的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或商业用房面积由市网点办直接向建房单位征收。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驻合肥市的所有单位在肥新建住宅,均应拨出百分之七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的投资、材料,用于修建商业网点。

二、城市主要街道新(围)建楼房的底层如不安排作商业网点,按整个建筑面积百分之七征收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投资、材料;

三、市级房屋开发部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属于上述征收范围的,按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征收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投资、材料。

见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均须按规定征收标准与市网点办办理拨付手续。否则,规划部门不发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款。

第十二条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委托建设银行管理、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建设所需建设指标和材料由计划部门统筹安排并列入当年计划,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第十四条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委托商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城市新(翻)建居民住宅按百分之七拨给的商业用房或缴纳相应的资金、材料兴建的商业网点,其产权为国家所有,由市网点办管理;

三、非国家投资兴建的商业网点,谁投资产权归谁所有;

四、需改造、扩建的商业网点,经改造后新增面积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五、租赁商业网点的维修,由收租者维修。

第十五条商业网点的开办、合并、迁移、转业、歇业、改变用途等,须经市网点办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本市所辖各县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财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无锡市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江苏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市、县各级规划部门应切实加强用地规划、管理,违反规划的建设项目决不能批,不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手续的决不能办;建设单位必须服从规划、服从管理。未经市建委、县计委批准定点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布点及滥用土地。二、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征(拨)用土地。申请用地单位,应持有批准的建设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准文件和用地位置定点图(报省审批的建设用地,须有建设项目扩初设计及平面图,向市;县征土部门申请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乡以下使用土地(不包括宅基用地、猪舍等纯农业用地调整),同样要按规定报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先用后征(拨),或边用边征(拨),甚至用而不办手续。特殊急办
    2023-04-22
    74人看过
  • 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在指定地点进行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或方案竞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其下设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潮阳市、澄海市和南澳县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建设工程承包、发
    2023-06-10
    390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第一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修改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修改为“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行政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023-06-10
    347人看过
  •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保证车辆畅通和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内,建设下列规模的公共建筑,均应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一)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饭店(庄)、商店(场);(二)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舞厅;(三)建筑面积四千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医院、展览馆、旅店、宾馆、外国人公寓;(四)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体育馆。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筑,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第四条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面积,包括能提供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置和自行车停车位置所必需的面积,不含本单位自用的停车场(库)面积。标准机动车位,按每车位二十五平方米计算;标准自行车位,按每车位一点二平方米计算。第五条
    2023-06-10
    374人看过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
    2023-06-10
    378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三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第四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厦门市征收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三章征收办法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99号《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为适应厦门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实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是用经济办法管理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利于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地进行建设,合理使用土地,充分发挥投资效果;有利于控制城市规模,鼓励建设单位到小城镇去;有利于合理解决城市建设和市政维护的资金来源,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第三条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开发,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城市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建设基础设施的科学方法,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先行条件。第二章综合开发的形式、内容和收费标准第四条凡在厦门本岛、鼓浪屿、集美镇、杏林工业区的建设用地,均应征收综合开发费或公共设施费。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开发、建设。
    2023-04-22
    24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1994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点规划第三章网点建设第四章网点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场所。第四条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方便群众。第五条市商业网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商业网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
    2023-04-22
    124人看过
  •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第四条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第五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第六条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
    2023-04-22
    141人看过
  • 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县(市)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地容貌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环保、规划、房管、市政、环卫、交通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工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和门前三包责任书,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二)施工现场设置
    2023-04-22
    46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加强对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其资质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在建筑市场中更好地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对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建设部所属企业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由部主管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部直属企业和部主管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投资并控股成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二、建设部授权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部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查、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三、部所属企业申报资质,均应经过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审批。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质审批。五、部所属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与其他非部属单位合资成立,但不
    2023-04-22
    223人看过
  • 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办条件和程序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清蒙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重庆綦江县跨江人行桥垮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电〖1999〗1号)和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委提出的《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泉州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准用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建筑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2023-06-10
    92人看过
  • 银川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经1996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围栏、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设施。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以规土局定期公布的建成区范围为准)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坚持“从严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银川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是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建成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市辖区负责行政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定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共同检查
    2023-04-22
    436人看过
  • 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的企业因兼并、破产以及设立上市公司等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第三条土地资产处置,由土地使用者或实施资产重组的主管部门向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提出申请,经市开发办会同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土地资产处置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进行。第四条企业兼并,对被兼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其中,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对其他所有制性质企业实施的兼并,可以通过有偿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适当调减;也可通过企业间变更原划
    2023-06-10
    14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合肥市道路建设规划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出具规划条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测量并绘制用地范围界线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为规划条件的附件。规划条件应当分为强制性内容、限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并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节能减排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
    •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管理思想观念现代化。即要有服务观念、经济效益观念、时间与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知识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管理方法现代化。即推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现代经营决策方法、现代理财方法、现代物资管理方法、现代企业生产管理方法等。 管理人员现代化。即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实现人才知识结构现代化,使企业所有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 管理手段现代化。即
    • 合肥商场如何建设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1
      商场征收如何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何时失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省府令15号发布日期:失效日期发文单位。第二条临:江苏省XX文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执行日期。
    • 襄樊市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