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股份制企业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9 05:43:43 135 人看过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股份制试点,确立股份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制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第三条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通过多方投资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制企业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五条股份制企业以其注册资金认缴和募集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一)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二)不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条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是法人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采取招股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首期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十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发起人须提供下列文件,报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批准:(一)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的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份公司章程;(四)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方案;(五)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证件(批准设立的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六)发起人的资信证明;(七)发起人的合同书;(八)原有企业申请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提交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第九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应由原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代表共同组成“股份制企业筹备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一)申请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接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报送有关文件;(二)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企业净资产存量股权,拟定股权、股份种类设置方案和股份发行数额等,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主持起草改组方案、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必要的文件;(四)招募股份;(五)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第十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筹委会自行解散。第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公司的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有原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设立股份公司的原由;(三)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四)股权设置计划;(五)资本投向。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一)发起人的名称和住所(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还应有原有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概况、资信情况和投资能力等;(三)拟改组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利润状况;(四)经营范围和规模,包括产品各称、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的销售地区和渠道、内外销比例;(五)投资估算,指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总和;(六)资金来源,即发起人拟认购的股份(包括认购的缴款方式)和拟募集的股份金额,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所需借贷资金,净资产占资产总值的比例;(七)盈利预测,资金利润率,股本利润率,每股盈余。第十三条股份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各称和住所;(二)公司宗旨、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和类型;(四)发起人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五)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发行股份种类,各类股份权利和总额,每股金额;(六)各类股东入股方式、金额及其占股份总额的比例;(七)公司股份的转让办法;(八)公司可转换证券的类型及转换办法;(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则;(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的程序和职权;(十一)公司的账务与会计审计制度;(十二)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十三)公司的终止和清算;(十四)公司的公告方式;(十五)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十六)订立章程的日期及发起人各方签字;(十七)发起人认为应载明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第十四条股份公司的申请经批准后三十天内,发起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筹建登记。第十五条向公司内部职工、其他法人发行股票和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提出招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行股票。第十六条发起人应根据股份公司类型,以适当方式公布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生产经营范围;(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四)发行股票的原由;(五)发行股票总额、种类、数量、每股面额、每股帐面金额和售价;(六)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七)发售股票的附带条件;(八)公司经营业务状况、盈利预测、股息红利预测和资产负债情况;(九)发起人所认购股数及验资证明;(十)证券承销商的名称、住所、承销金额及承销方式。第十七条公司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认购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代表同意方为通过。第十八条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二)通过或修改公司章程;(三)选任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四)决定其他有关公司设立事项。第十九条董事会成立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省体改委批准设立的文件;(三)省人民银行批准招股的文件;(四)公司章程;(五)股东名单及简况;(六)创立大会会议记录;(七)股本验资证明,属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八)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发行股份未被全部认购时,应负连带认购责任;(二)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三)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金,负退还股金及法定利息的连带责任。第三章股东、股份、股票第二十一条股份制企业的入股者为企业股东。第二十二条国家、国内外法人和个人均可以成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股东有下列类型:(一)国家股: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或委托持有的股份;(二)法人股:指境内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含企业股暨该公司自有投资股份);(三)个人股:指本企业职工和社会个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四)外资股:指境外的法人、个人以外币投资形成的股份。第二十三条股东依其持有股份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依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转让股份;(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四)依其股份领取股息或红利;(五)依其原有公司股份比例优先认购新股;(六)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股东有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依其所持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公司,国有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对其他公司,国有股所占比例可不予限定。国有股份转让,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应划为等额股份,并采取股票形式。第二十七条股份可用货币认购,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须有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技术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有关资料。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折价作股份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住宅、医院、托儿所、学校、水、电、气管道线等公用设施不作价入股。第二十九条股份公司可设普通股和优先股。(一)普通股,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管理,每股享有同等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红利随公司利润变动。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排在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二)优先股,股东无表决权。股份公司连续三年不支付优先股的股息,优先股仍可获得一股一票的表决权。优先股股息按章程规定的息率或息额支付。公司破产或终止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股东之前;(三)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应就下列事项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1、优先股分派股息的顺序、定额或定率;

2、股息是累积的或非累积的;

3、公司向优先股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

4、转换成普通股的条件;

5、有关优先股权利和义务的其他事项。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公司有权以其章程规定的价格赎回优先股。第三十条股份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十一条股票可继承、赠与、抵押,允许到指定柜台过户转让。但自公司终止、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第三十二条股份公司股票为记名股票。股票分内部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发行股票两种,均为有面额股票。(一)记名股票一律用股东本名,股票为国家授权投资部门或法人所有的,应记载部门或法人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记载代表人姓名;(二)个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法律证件;部门或法人认购和转让股票必须出具有效证件;(三)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四)一个自然人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千分之五;(五)公司因减资需要更换新股票时,按股票发行程序办理法律手续,并向股东公告领换新股票的时间;(六)股票丧失后,股东应向公司和证券公司作挂失登记,申请补发股票。第三十三条股票票面应载明的有关事项,股票票面的尺度及印制按《陕西省股票管理试行办法》暨有关规定办理。关联法规:第四章股东大会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三)公司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四)代表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请求时。第三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在召开会议十五日前,董事会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股东。第三十七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决定公司股息、红利分配方案;(三)批准公司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四)决定公司增减资本方案和债券发行方案;(五)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六)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公司股权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和经理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向股东大会负责。第四十四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可以选任非股东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四十五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经理提议,可召开特别董事会议。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四)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结算、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决定公司的产权转让;(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八)任免经理、财务主管人员,并根据经理提名,任免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五)、(六)、(七)、(八)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实质性内容应有记录,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会议记录在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后,记录在案的决议即产生效力。会议记录公开,随时接受董事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查核。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议决议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曾表示异议的董事,可免除其责任。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在表决与某董事有利害关系的议案时,该董事无投票权,但在计算出席董事的法定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第五十条董事会可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罢免时亦同。董事长为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外部人士兼任公司董事长时,公司章程应规定经理为法定人表人。第五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四)签署公司股票和其他重要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报告。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第五十二条股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第五十三条经理一般不得由董事长兼任。经理依股份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工作;(三)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任免和调配包括公司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五)决定对本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用或辞退;(六)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四条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五十五条董事和经理不得在股份公司之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五十六条董事、经理的报酬总额和在本股份公司拥有的权益必须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第五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股份公司董事或经理:(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经理或厂长,自核准注销之日起未满三年者;(三)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者;(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者;(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在职现役军人、公证人、律师、证券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者。第五十八条董事和经理在两年内,不得转让个人在本公司内的股份。两年后转让出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批准。第六章监事会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是股份分司常设的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长、董事和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股东及职工的利益。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第六十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但任,其产生和罢免由股份公司职工民主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第六十一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董事会议,监督执行公司业务的经理和董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二)随时调查公司业务状况,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三)检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审计事务所帮助复审;(五)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第六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同意。第六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财务、会计、审计第六十四条股份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第六十五条股份公司应按每一个会计年度,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公司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备置于公司注册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债权人亦可查阅或复制。上述会计帐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定期向财政、税务、证券管理等部门如实呈报。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应将上述会计帐表文件按有关规定的格式、内容公告。第六十六条股份公司的盈余是指公司当年的盈利在扣除规定的税、费之后的利润。盈余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公司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已达到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时,不再提取;(三)公益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四)优先股股息;(五)普通股红利。第六十七条公积金分为两大类:法定公积金,分为两种:(一)盈余公积金。股份公司应提取盈余的百分之三十五作为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二)资本公积金。下列款项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应列入法定资本公积金:1、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溢价额;2、公司产权变动时资产的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的溢价额;3、受领赠与的所得;4、其他应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任意公积金。公司可按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盈余中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六十八条法定公积金只用于下列各项用途:(一)弥补亏损。股份公司填补亏损时,应先使用其盈余公积金;不足时,方可以其资本公积金补充;(二)转增资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发给新股。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金额应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以不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为限;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金额应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转增后留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以不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为限;(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六十九条股份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第七十条股份公司分配股息与红利可采取下列形式:(一)现金;(二)股票。在分配股息、红利时,按税法规定,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将股息、红利再入股投资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第七十一条国家股的股权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上缴财政;企业法人股的股权收入,纳入税后利润,按规定使用。第七十二条股份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按审计法规实施审计。关联法规:第八章合并与分立第七十三条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请政府体改部门批准。股份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涉及发行或变更股票者,应事先征得当地人民银行的同意。第七十四条股份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吸收合并,指一个或数个企业、公司加入另一公司,加入方解散,吸纳方存续;(二)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原有各企业、公司解散。第七十五条股份公司合并时,应即向各债仅人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如提出异议,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提供偿债担保。公司合并后,全部继承因合并而解散的企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因合并而解散的企业、公司不得隐匿债权债务。第七十六条股份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合同。合同须经各方投资者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吸收合并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二)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名称、住所;(三)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四)存续公司增加股份的总数、种类和数量;(五)存续公司对被并入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如何分配新股的规定;(六)存续公司中应支付现金给并入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的具体规定;(七)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八)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九)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新设合并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二)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三)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处理办法;(四)新设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五)新设公司对合并各企业、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分配股份或现金的规定;(六)合并各方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合同的时间和进行合并的具体时间;(七)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十七条合并各方在合同缔结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同时在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合并申请书;(二)批准合并的文件;(三)合并各方股东大会同意合并的决议;(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章程;(五)验资报告等其他文件。第七十八条股份公司与境外公司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九条股份公司分立,采取下列形式:(一)派生分立。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新的企业、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以上新设企业、公司,原公司解散。第八十条公司分立的程序按公司合并程序办理。第九章终止与清算第八十一条股份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公司据以设立的宗旨业已完成,或根本无法实现;(四)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六)公司宣告破产。第八十二条股份公司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应有债权人代表参加。第八十三条清算组的职权如下:(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追收公司债权;(四)结缴纳税事宜;(五)偿还公司债务;(六)处分公司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四条清算组在股份公司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不因此免除对迟延清偿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清算组经法院许可,可以对小额债务、有担保债务及无损于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第八十五条清算组在发现股份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宣告破产。股份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破产清算组。第八十六条股份公司被清算后,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许可,不得处分公司财产。第八十七条股份公司财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工资、奖金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税款、税款附加、基金等;(三)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第八十八条股份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各股东股份比例进行分配。第八十九条清算结束后,清?阕橛μ岢銮逅惚ǜ妫1、嘀魄逅闫谀谑罩Пū砗透髦植莆裾瞬幔峒啤(5)蠹剖挛袼橹ぃㄕ泄夭棵排己螅蚬ど绦姓芾怼(7)拔癫棵派昵胱(11)羌牵婀局罩埂?nbsp;第九十条破产终止的股份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破产后事项。关联法规:第十章罚则第九十一条股份公?居邢铝行形徽撸捎泄匦姓芾聿棵鸥Ψ#骸?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事项或期限办理公司各类设立手续;(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三)公司登记内容有虚假记载;(四)超越公司登记范围经营业务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五)公司作为其他营利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作为其他营利组积的有限责任股东,其投资额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六)公司增减资本终止清算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七)公司利用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隐匿或捏造债权和债务、逃避债务;(八)公司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文件作虚假记载;(九)公司违反规定分配股息和红利;(十)公司设立秘密基金。第九十二条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监察厅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处罚办法。第九十三条受处罚者有上诉的权利。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四条省体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按职权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九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设立的公司,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发布后半年内根据本规定检查和修订其章程,报省体改委核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第九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提到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有不实,由出具验资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本办法授权省体改委负责解释。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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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5日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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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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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2003年4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第一条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本市从事商务活动的外国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西安市投资商及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处理直接受理的投诉案件和市投诉服务中心移送的投诉案件。市投诉服务中心对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023-06-13
    470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商务厅发布文号:陕价检发[2005]135号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
    2023-06-07
    457人看过
  • 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审计署国家体改委发布日期:1992-6-29执行日期:1992-6-29为促进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审计条例》和《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要求,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计监督,作出如下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机关仍按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审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二、股份制试点企业,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均由对投资股份比例最大的单位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占参股地位的,根据需要或审计机关的要求,由该企业董事会委托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社会审计组织对该股份制试点企业进行审计查证,审计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监督。三、社会审计组织经委托对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审计查证后,应将该企业的审计报告、验资证明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和验资证明如有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可以进行核查和
    2023-06-07
    160人看过
  •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四章贷款程序第五章贷款担保及偿还第六章违约及处置第七章附则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经省直房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告。具体贷款有关事宜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买自住用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按条例规定由陕西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委托陕西省建设银行房信部运用公积金资金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实行房改并按规定缴交住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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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企业诚信经营公约》
    诚信是企业最大的资本。一个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必须要在质量、价格、管理、服务等方面坚持信用至上,履行诚信承诺。昨日,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制定并面向全省发布《陕西省企业诚信经营公约》。该《公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政策法规、接受监督管理;坚持诚信经营、创建诚信品牌;坚持价格诚信、杜绝价格欺诈;提供优质服务、营造和谐消费;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树立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公约。《公约》由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组织实施,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公约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公约单位的正当利益。公约单位每年审核一次,由公约组织实施机构陕西省企业诚信协会负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企业履约情况。对于信誉度较高的签约单位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推荐;对于违反公约准则的将强制退出。该《公约》的发布与实施,将推动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协调企业的经营行为,争创企业品牌
    2023-06-06
    245人看过
  • 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
    【颁布部门】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颁布日期】19921118【实施日期】19921118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关于加强股份制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请示省人民政府:目前,我省企业股份制试点工作进展顺利,但有些企业在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将企业内部职工股向企业外部扩散;有的将法人股分解给了个人;有的私下转让股份,甚至出现炒买炒卖缴款收据、认股指标的现象。这种混乱状况如不迅速制止,势必影响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内部职工股只能由本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职工的范围为:(一)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二)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三)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四)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
    2023-06-09
    225人看过
  •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5日厅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技术骨干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优良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记录等。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均应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见附件)。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由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省建设厅核准,统一上网公示。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优良业绩主要为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管理、经营中取得优良
    2023-06-10
    350人看过
  • 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治发管理,预防犯罪和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商业的基层网点,粮食部门的基层库、店,金融部门的基层营业所,供销系统的农村供销社(以下统称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治安管理规章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维护治安的积极性。第五条加强门卫管理。职工进出单位大门凭工作证,暂住人口赁2临时出入证,携带物品出门凭出门证;出私来各一律在传达室登记;机动车辆出入应接受检查。门卫人员要尽职尽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要落实重点部位的值班、巡逻。值班巡逻人员要严守岗位,勤巡视,勤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调查、监
    2023-04-24
    435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务输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量化的办法进行。第二条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政府驻外劳务输出办事处的劳务输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条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第四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劳务输出人数、劳务输出培训人数、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等。第五条财政对劳务输出的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第六条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情况;市、县、乡三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劳务输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跟踪服务落实情况等。第七条劳务输出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包括劳务输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等报送的质量和及时性、真实性。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八条采取听汇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年度考核安
    2023-06-09
    140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道交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六号《陕西省实施办法》已于2013年1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完善
    2023-11-30
    119人看过
  • 陕西文化企业改制现活力
    陕西省通过政策保障和资金扶持,已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共400余家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改制文化企业在市场中不断探索创新寻求发展,文化产业发展增势强劲。陕西文化体制改革三年迈出三大步,提前一年半全面完成中央规定的各项改革任务。2009年,陕西省直14家经营性文化单位完成转企改制任务,涉及1.2万余人。2010年,完成市级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涉及192个文化单位,人员9674人,组建了84个公司。同年完成了市、县两级三局合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截至今年7月,陕西完成了县级性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任务,涉及221家文化单位,人员7712人,包括81家国有文艺院团、86家电影公司和54家电影院。据陕西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主任赵汝逊介绍,陕西省、市、县三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涉及单位400余家,近3万人。考虑转制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陕西在改制中始终坚持老人
    2023-06-09
    145人看过
  •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陕财办会[2005]7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部长令(26)号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就有关问题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时不在会计工作岗位,现已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持“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已经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持证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90日内,持“证书”和填写好的注册登记表,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注销原注册登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证书”发放过程中要根据申请人是否在会计岗位来决定对其“证书”是否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将“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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