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公诉词怎么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11:21:02 168 人看过

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公诉词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城区**镇**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7年5月17日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任某某在自己家中使用购买的中草药、白酒等原材料泡制药酒。同年5月13日至5月16日,被告人任某某驾车到某某旗某某镇某某小区、某某A区等小区表演杂耍魔术时,以每瓶10元的价格向观看表演的群众出售自己制作的药酒。经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任某某销售的药酒属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某某

检察员:苏某某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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