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政府94号文做好产权制度改革中财政国资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9-30生效日期:2000-09-30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宁国资企[2000]6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0]9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做好财政国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产业集团(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企业改革,坚持按照“程序规范化、操作公开化、转让市场化、手续法律化、工作责任化”的原则,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的改制,加快国有股份权从这些企业中退出,原则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其新企业的国有股份权不高于30%;中小型企业改制后,国有股权原则上不再保留。
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经国资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国资部门对材料齐备的报告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评估立项;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评估结果审核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整体改制的,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由企业上报,并由产业(集团)公司、政府授权公司的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按照市政府宁政发[1998]127号文和市财政局宁财工[2000]501号文的审批条件及标准集体研究,审批核销,并形成决议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对应收帐款,预计难以收回的,可根据不同的年限予以适度核销,按改制前一日应收帐款余额,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二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应收款,核销40%;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核销75%,其核销部分经产业(集团)公司、政府授权公司的董事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后,在权益中核减,并形成决议,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以后逾期的应收帐款仍按原有规定正常处理。
对核销的应收帐款,做到帐销案存,并边同实物资产由产业(集团)公司、政府授权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催收、变现,其收入可留用,主要用于解决职工的安置费用。
四、企业存货可比照上市公司按存货市价低于存货成本的数额,用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的办法在权益中核减。如已作为资产损失核销或资产评估减值处理的,不再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
五、损失的核销和应收帐款、存货跌价准备金的核减应按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土地估价入帐数)、实收资本的冲减顺序进行财务处理。
六、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企业已承担的已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市委宁委发[1997]48号文执行,职工遗属、长期病休、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经政府授权公司或企业主管核准从净资产中作一次性扣除。
七、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时,凡有条件的,可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剥离职工安置费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安置费原则上由政府授权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用于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八、各类从净资产核销、扣除等的顺序:
1、存货跌价准备金在审计中核减;
2、各项资产损失的核销和应收帐款的核减,在审计后评估前报批;
3、离退休人员医药费在评估审核后的净资产中扣除;
4、职工遗属、长期病休、精神病患者的各项补助费在评估审核后的净资产中扣除;
5、职工安置费在评估审核后的净资产中剥离。
九、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并由内部职工购股份的,经政府授权公司批准(未授权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国资管理部门确定)可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的10-30%的部分折成股份,按贡献大小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同时,为鼓励职工购股的积极性,也可以将已作必要扣除后的净资产20%以股份形式配售给职工个人,配售部分的净资产,职工拥有收益权和表决权,无所有权,配售的同时职工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用现金购股(不包括用应会福利和应会工资结作量化),已享受奖励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也享受股份配售。配售股与现金购股一并计入股权证书,并分别以收益股份与权益股份记载。
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凭国资部门评估审核意见函、政府授权公司奖励及配售的批准文件到国资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股权确认和登记手续。
十、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其内部职工及经营者若以产权受让方式持股且一次性付款的,其购买价格可经政府授权公司批准,在扣除10-30%奖励后的净资产价值基础上下浮10%;若持股额超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若持股额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
对于内部职工与经营者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一般不得低于50%,余款在3年内付清。
十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价格以评估为基础。在经确认评估价90%以上的,可以协议转让,否则,必须用竞价方式转让。协商定价受让方一次性付款的经政府授权公司批准可再下浮10%;持股额超直6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持股额达成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
十二、凡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对于租赁、承包的资产或产权应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在约定的租赁或风险抵押承包期限内,上交的租赁费或承包费的总数和租赁、承包的基准日评估价值相等时,其资产或产权归租赁、承包者所有。有关资产或产权交割手续由南京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十三、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凡涉及到国有企业产权登记费用一律免收。对于手续完备的改制企业,国资部门将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新设、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十四、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所得,原则上由政府授权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收取并管理、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职工。不得挪作他用,年终应将转让收入及使用情况上报国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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