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14:34:57 111 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如何处理

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将工程款折价支付给承包人;如果修复后仍不合格,发包人无须支付工程款。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0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 建筑施工合同中的无效合同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取得方式是: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但验收不合格的经修复验收合格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一、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怎么处理?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处理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解除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二、工程质量纠纷可以找谁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所属地的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反映。工程质量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民法典》、《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的情形法院
    2023-03-06
    475人看过
  •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利息支持吗
    一、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如下:1.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2.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过错赔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4.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实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
    2023-05-03
    416人看过
  • 施工无效合同认定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一、我国关于签订建筑合同对于资质的规定?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关工程建筑的,以此类推使用假资质因此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资质等级的、企业法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施工项目必须无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
    2023-03-11
    359人看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仲裁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仲裁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申请仲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仲裁:1.有仲裁协议,这是申请仲裁必备的首要条件,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申请仲裁。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这些: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施工合同范围包括:1
    2022-05-28
    458人看过
  • 工程验收合格但施工合同无效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不愿支付相应补偿费用的,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具体怎么规定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二、什么是工程款优先权?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价款;并且优先于抵押权等债权。当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承包人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包含如下几种: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
    2023-03-06
    134人看过
  • 无效合同解除程序
    法律综合知识
    无效合同一的解除程序:经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即可。因为无效合同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就会自然解除。如果认定的合同无效,可能需要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024-04-28
    231人看过
  • 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原则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无效施工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仍按上述原则给付工程款;3、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4、工程未完工,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的部分,按照以上三项原则结算工程款。;5、合同终止履行后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向对方承担;6、设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其中的非法所得部分。一、工程验收不通过怎么办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
    2023-03-14
    96人看过
  • 探讨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工程款结算有哪些问题1、国家政策有变客观上使工程款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任何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必然是着眼于长远利益,着眼于宏观和全局,政策一旦制定也不会朝令夕改,但这并不意嚅着执行过程中没有局部的修正和改动,特别是牵涉到一些重大突发事件,政策的变化往往也是很大的。若一年来国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上的宏观调控,就与前几年的经济政策非常不同;又若美国联邦银行对美元的加息,也是从美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些政策上的变动反映在项目建设中——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023-07-20
    267人看过
  • 如何应对施工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索要?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但是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合同无效如何主张工程款问:《司法解释》规定了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可提出支付工程款的主张,此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合同?答:从该规定中不能推导出此种结论,《司法解释》第2条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充分考虑我国建设市场的复杂性和建设行业的特殊性,尽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最终目的为了保证当事人合同目的实现,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的目的得以实现合同,而工程款支付也直接涉及到农民工群体的利益,故确立了按照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分水
    2023-07-08
    53人看过
  • 确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三十五条至四十条,以及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相关规定。首先,法律规定了能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的主体,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以及因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受到损害的实际施工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前述主体提出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在催告(法条使用可以催告的表述,意味着催告并不是必须)发包人
    2023-08-05
    71人看过
  • 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处置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参考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1、第一次验收合格的,可以参考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2、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经过承包人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承包人负担修复的费用,然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
    2023-07-01
    384人看过
  • 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
    律师解答:能。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程款,也可以主张工程款利息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2024-04-22
    251人看过
  •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应怎样索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不支持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
    2023-07-25
    172人看过
  • 工程施工中,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该怎么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项目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工程施工中停工误工费该如何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机械停置费应如何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和机械停置费可按施工合同或停工协议中的有关约定计算,施工合同或停工协议中无约定时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停工、窝工费用:1)停工、窝工的工日单价按普通工日单价的70%计算综合价格;工日数按施工现场直接生产工人(包括机械操作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人数计算。2)停工、窝工的工日一般按不多于3个月的实际停工天数计算,停工超过3个月时,超过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另行协商。(二)机械停置费:1)
    2023-08-18
    327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合同无效
    相关咨询
    • 工程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程序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1-17
      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的,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施工合同属于特殊承包合同,此类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无效认定和有效处理。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项;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24
      属于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
    • 工程施工合同怎样会无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1
      (一)合同主体不适格; (二)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建设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合同合同有效无效的处理程序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28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具体的处理方法应分情况讨论: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违反公开招标的法定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无效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4
      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的规定对招标人予以处罚。但该行为既不构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3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也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故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风险提示: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