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船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船东,由14份保险单承保,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共同海损是否成立,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由货物方分担
共同海损是否应由受益人分担,2003年7月6日,a船在港外锚地避风时,货舱进水,船上货物严重受损。受损货物属于42名托运人,投保14份保险单,总保险金额超过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托运人应立即出具海事申报单并申报共同海损。接到报告后,货物保险人也立即赶到现场,委托保险调整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检查,核实损失金额。在对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后,通过货物保险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商,托运人共同向中国船舶协会的一个分会提交了对船舶进行公平检验的申请。随后,验船师于8月7日登船对a船进行了公正的检验,船上货物由承运人转移至目的港。承运人收到共同海损保函后,向当地海事法院B提起诉讼,要求货方赔偿60万元共同海损费用。8月10日,托运人向C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运人赔偿货物损失137万元,扣留a轮。本案最终由海事法院C审理,实际赔偿后,货物保险人根据代位求偿程序申请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共同海损是否成立以及共同海损费用是否应根据《海损法》第193条由货物方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称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故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第一,船舶、货物和财产面临共同的实际海上危险;第二,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共同安全,是有意的、合理的;第三,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第四,采取的措施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效果
及时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船货舱在避风期间发生了大量进水事故。为防止船舶沉没,租用大功率水泵的费用、拖轮费用、港口费用、主动救援产生的人工救援费用均满足上述四项要求,这可以构成共同海损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共同海损费用当然不应由受益人分摊。原因是共同海损的成立不考虑危险的原因、承运人是否有过错或是否可以免除过错。只要海上危险确实存在并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共同海损就可以成立。共同海损费用是否由受益人分摊,必须考虑承运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可以免除过错。本案运输方式为国内沿海货物运输。由于我国对沿海运输实行完整的过错责任制度,承运人没有过错豁免。因此,只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承运人就无权要求货物方分担共同海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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