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在帮信罪当中,涉及到的支付结算行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采取现金形式进行结算,又或者利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当个人获取的利益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额,即构成帮信罪;
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从中获得收益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以下将详细解析这样规定的原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表现为以下几点:
1.行为方式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通常被视为对"纯粹线上行为"的认定,此类行为精准于网络平台上,而帮信罪则更加注重的是那些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帮助行为,并非仅仅限定在线上活动。
因此,一旦难以分辨行为人的行为究竟属于发布信息还是广告推广时,我们应首先考虑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这种做法也算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一特殊罪行的兜底功能的体现。
2.行为目的
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主要涵盖建造群组网站以及发布信息等行为模式,这类行为都具有两大特性:
要么精准地将潜在被害者引导至特定区域,比如专门建立群组或相关的网络空间,让那些可能成为受害者的群体能够精准地聚集起来;
要么发布的信息具有高度精确性,比如发布的信息重中之重都是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以便实现违法分子与犯罪目标之间的精确匹配。
然而,帮信罪关注的重心并不在于被害者,反而更偏向于全方位的犯罪协助,其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各类犯罪分子身上,无论提供的是技术支持抑或是其他形式的协助行为,它们并未将直接的犯罪活动作为关注点,反倒是为犯罪活动的顺利执行提供便利,如帮助转移资金、夸大其词、提供虚假账号等等。
3.认定标准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初衷是为了妥善处理信息网络犯罪中的预备行为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从而将刑法的规制环节前移,以满足应对犯罪打击的需求。
之所以将这些行为称为预备性的行为,是因为它们的实际效果尚未可知,准确指向的犯罪目标也未必会成为实际受到伤害的受害者。
所以此罪名的判定标准主要基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比如向多少个群组发送信息、个人获取的非法所得额度等,而非过多关注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
相较之下,帮信罪的判定标准则明显偏向于所涉及的犯罪行为的“实绩”,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之中就已直接剔除了“违法”的因素,因为违法行为本身就等同于对“实绩”的否定,例如帮助进行支付结算、为多位对象提供援助等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中达到犯罪程度怎么办
帮信罪立案及判刑标准如下:
1、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4、构成帮信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方面。帮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3、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n(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n(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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