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小张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杨,很快双方就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两人关系的逐步发展,根据当地风俗,小张付给了小杨11000元,并送给其金戒指、金项链等,价值8000余元。可就在两人准备结婚时,感情却出现了意外,导致两人最终分手。随后,小张多次托人向小杨索要彩礼,都被拒绝。无奈之下,小张一纸诉状将小杨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和小杨订立的婚约未依法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但对婚约关系不予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予处理。婚约期间男女相互赠与财物,价值有大有小,有的是出于自愿而主动赠与,有的则是在婚约这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有条件赠与,故婚约解除时,财礼不能都返还,也不能都不返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就本案而言,原告赠被告财物,形式是赠与,实质是迫于社会习惯,是为达结婚目的而做出的有条件的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所附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原告小张要求被告小杨返还财物,应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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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如何认定: (一)如果彩礼是赠送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无论是婚前赠送还是婚后赠送,既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而是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因此,男方家长给女方家长,与夫妻双方均无涉,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 (二)若在结婚登记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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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酌情返还彩礼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1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同居生活时间、给付金额、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考虑返还比例。一般: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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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辽宁在线咨询 2021-01-30程某(男)与林某(女)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2日,程某与林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给付林某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 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约。程某要求林某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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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一方拒不返还彩礼 昔日恋人对簿公堂江西在线咨询 2021-01-31小薛和小王本是男女朋友,二人于今年春节订婚,小薛为此花了17万多元下了彩礼和礼金。但最终双方因发生矛盾,解除了婚约,但小王拒不返还彩礼。无奈之下,小薛将小王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薛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年底经亲友介绍,认识了小王。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决定与2008年春节期间订婚,仪式决定在老家举行。按照当地的习俗,双方在订婚前以金钱或者实物方式互为支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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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彩礼返还应当酌情怎么认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3目前如果婚约彩礼返还应当酌情认定的话,一般来说1、订婚中的财物有依据当地习俗赠与的,也有索要性质的。所以在处理中并不是全额放缓。你所说的钻石戒指及衣物大多属于这一类,酌情返还。2、你说的订婚钱是依据当地习俗列的项目,属于酌情返还情形。3、婚纱照要求对方返还一般没有依据。4、彩礼在婚姻中是特定的,不应作扩大解释。5、你们的争议不是利息。6、按新的诉讼标准收费。涉及婚姻的财物纠纷很复杂,不可能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