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同居者的法律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08:31:46 267 人看过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为此,我们应面对现实地研究非法同居现象,并由立法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范这种法律关系,使它成为我国民法典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篇章。下面,笔者认为应在如下五个方面设立非法同居法律救济的法律规范。

(一)明确同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要维系这种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规定如下四点,只有对这些方面做出规定,才可稳妥地解决可能产生的纠纷。这四点为:

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民法典》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法院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四)明确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主管部门。非法同居关系是否应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须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法律所规定的登记手续,所以解除时也无须通过法定程序。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对于没有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法发【1994】6号)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笔者认为,凡形成了非法同居关系需要解除的,应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解除。大家知道,非法同居关系中其实有些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男女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已,就缺少这个形式要件,但它在群众中被看作是夫妻关系了,所以自行解除有失严肃性,而且随意性很大,并不能起到公示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在某一方面具有结婚的效力。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给非法同居者“登记”,也无权作出判决(因为要解除),所以对非法同居案应由法院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2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非法同居相关文章
  •  欺诈购房者的法律救济措施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提供和商品房抵押、出卖房屋给第三人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都可能构成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者被解除,同时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房屋抵押、出卖情况,以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以下情形包括:1.故意不透露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欺诈行为欺诈
    2023-11-21
    388人看过
  • 对侵犯品种权的法律救济
    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销售授权品种而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处理这类侵权案件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3-06-08
    188人看过
  • 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法律救济
    【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法律救济(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受损救济的实体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应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征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抵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后服务的费用的1倍。第50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做人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上述保护性规定是比较具体的。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民是与行政上的救济规定,并具有相当的现实操作
    2023-06-07
    238人看过
  • 非法股份回购有哪些法律救济
    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当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因董事的行为终究为违法行为,当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一、公司解散后法律责任有哪些?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二、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是什么小股东权益的公司法救济方式如下:
    2023-03-31
    401人看过
  • 对非法拘传的救济有什么规定
    1、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023-06-14
    260人看过
  • 我国法律对工伤救济的演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95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该条例规定了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费及医疗期的津贴等均由企业负担,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957年《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公布了14种职业病名单,规定职业病与工伤给付同等待遇。1969年,职业伤害保险资金从全国统一实施和调剂改为企业自筹资金和给付,完全变成了企业保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企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把工伤保险纳人了社会统筹的模式,改变了由企业完全负担的单一模式。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得以突破的法律是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2023-06-07
    231人看过
  •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对受侵害的专利权进行救济。美国法律规定除特殊指明外,专利权人的范围,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人,也包括原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合法受让的替代者。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美国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主要为禁令和损失赔偿(注1)。禁令,是指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从而使专利权免受侵害和侵害危险的一种措施。它类似我国法院停止侵权和在诉讼中的对停止侵权先于执行的裁定。美国指定的几个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行为发出禁令的职权。采取禁令的范围和程度,要与保证专利权的安全相适应,由受诉法院在认为合理的范围程度内决定。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对专利权侵权损害应当赔偿损失(注2)。受诉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索赔者的判决,应当判决侵权者对专利权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由受诉法院预先确定的利润和成本,但赔偿额不得少于侵权者使用该发明专利的合理使用费。当陪审团未发现专利权财产
    2023-06-08
    459人看过
  •  研究非法股份回购的法律救济方式
    这段内容讲述了如果公司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对于事后被认定为有效的回购行为,因董事的行为终究为违法行为,当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非法股份回购中,董事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应对公司债权人负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那么公司的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经理以及其他业务人员负有监视、监督义务。因此,对于事后被认定为有效的回购行为,因董事的行为终究为违法行为,当该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应对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非法股份回购中,董事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还应对公司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董 事 在 非 法 股 份 回 购 中 的 法 律 问 题非法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董事、高管或股东利用职权或资源,以自己的名义或公司的名义购买
    2023-09-03
    480人看过
  • 同居非法者的判刑规定
    非法同居关系涉嫌触犯了重婚罪,双方虽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涉嫌重婚。若未构成重婚罪的,不会被判刑处罚。构成重婚罪的,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因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是指男女未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的解释,非法同居是一种误读。因为婚前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被人们称为非法同居。同居在我国分为三种:一般同居、非法同居、重婚同居。因此,从以上可以看出,和异性合租不包括在非法同居的范围内,因为,一起合租的异性不一定就是恋人。接下来,我们来多了解一些关于非法同居的相关事宜,您知道非法同居犯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2023-07-17
    60人看过
  • 严惩高利贷:欠条非法活动的法律救济
    高利贷因其利息约定高于法律允许的范围,本身就是违法的,但是实践中,往往也并不止于此。否则,仅仅只是利息约定过高,并不会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对于高利贷合法的部分,债权人拿着欠条可以去法院起诉欠债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放高利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放高利贷的后果: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其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高利贷是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2023-07-04
    442人看过
  • 无效合同的法律救济方式
    无效合同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确认无效后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无效合同的认定包括哪些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2023-07-05
    268人看过
  • 法律救济路径
    侵权行为
    法律救济途径有:一、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二、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一、行政救济是什么意思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
    2023-04-11
    115人看过
  • 法律救济手段
    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08-10
    417人看过
  •  能否对骗款进行法律救济?
    诈骗罪不论成功与否及是否积极退赃,均需接受刑事处罚。但积极退赃可作为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论其是否成功骗取到钱财,且在成功骗取到钱财后积极退赃,都构成诈骗罪,需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
    2023-11-18
    253人看过
换一批
#同居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公开,是指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之所以说是非法,是因为这种行为不为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同居的认定如下: 1、双方均有配偶者而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的一方与没有配... 更多>

    #非法同居
    相关咨询
    • 对于非法股份回购的法律救济是怎样的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0
      对非法股份回购的法律救济方式有协商、调解、请求行政机关处理、仲裁、诉讼等。对非法股份回购实践中一般不判定回购行为无效,而是采取罚没违法所得以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的措施。当发生非法股份回购行为时,公司的董事应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再审申请的法律救济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2
      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非法同居者可否赠与对方亲属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30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所赠与的财产系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就不能完全否定其赠与行为,遗赠是有效的。 如果赠与人未与配偶离婚,那赠与人的遗赠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即赠与人所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是属于其配偶的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赠与人无权处分,遗赠无效。
    • 非法拘传如何救济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4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作为我国五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拘传的目的是强制行使被拘传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保障侦查、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因此,刑事拘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可以依强制方法保证被拘传人及时到案,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保障公安司法机
    •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原则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21
      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的分类是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