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4:47:02 279 人看过

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7: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信息披露相关文章
  • 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于2009年9月1日审议通过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颁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寿险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寿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描述新产品特征、展示保单利益计算的行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众介绍业务成果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2)在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3)销售人员的
    2023-05-31
    470人看过
  • 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于2009年9月1日审议通过的《寿险新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颁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寿险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寿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描述新产品特征、展示保单利益计算的行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公众介绍业务成果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在媒体和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2)在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3)销售人员的
    2023-05-02
    486人看过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三)
    2023-05-02
    89人看过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公布5月1日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建设部今天公开发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指出,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企业如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将被依法取消特许经营权。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据介绍,该《办法》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如果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
    2023-04-30
    488人看过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什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该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般要怎么判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般的判刑: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023-02-24
    305人看过
  • 什么是特许经营,如何理解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就是特许人把自己掌握的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保密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品牌、经营理念等经营资源,通过合同的方式授权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费用。被特许人在加盟后可以享受到特许人的各种利益,利益更多的是一种无形利益,被特许人从特许经营人处获取的利益却是不可逆的,就算双方合同终止也无法清除。而对特许人来讲,这些无形利益是通过多年经营积累产生,如果不加以保护,被特许人在将获取的利益转化为自身技能后,可直接跳出合同与特许人直接竞争,这对于特许经营人是不公平的,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以及特许人长期经营而建立的市场价值都是一种破坏。因此,在被特许人终止合同后,就需要竞业禁止来保护特许经营人的利益,这样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律师补充: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可以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措施,与传统经营模式
    2023-05-07
    218人看过
换一批
#基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信息披露
    相关咨询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办理在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管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
    • 基金管理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方式是什么,如何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28
      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负责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净值披露等各环节。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的。(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 (企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3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和执业谨慎,结合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恰当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原因和依据,并对意见涉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作出估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判断,不得以“无法判断”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