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人破产时,除了原债权人能成为破产债权人外,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可能会以追偿权为基础而向破产人行使破产债权,成为破产债权人。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追偿权人能行使追偿权,以及应如何处理呢?以下分述之。
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前,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已为部分清偿。根据民法原理,任一连带债务人的部。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破产宣告前,其他连带债务人由于债务履行期尚未开始或其他原因而未为任何清偿。此时债权人可选择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也可选择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分配。即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由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往往无法得到完全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或破产分配后也势必会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清偿。此种情形,如果按一般法理,只有在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为清偿后才可行使追偿权,则可能会使追偿权人面临两种不利局面。一是债权申报的期限已过,法律视为放弃债权;二是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两者都将导致追偿权人丧失补偿的机会与可能。这对于追偿权人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就不能不考虑设计一种机制,来救济连带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以维持连带债务人所负担的清偿责任和权利之间的平衡。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债务人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应享有预先追偿权,可以其全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在债权人已就其债权全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则属例外。否则就同一债权行使双重权利,就会给其他破产债权人带来损失。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程序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关于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理确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一是申请人确实具有破产申请权;二是保险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依法达成和解。有些国家破产立法和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但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也可宣告保险公司破产,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职权宣告破产。而在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尤其对保险公司而言,基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影响,即使保险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如果无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虽有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后应发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宣告的主要内容;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姓名、住址;申报债权的时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等。过期不申报债权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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