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根据上述法律第三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而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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