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二、办理机构
省农业厅
三、法律依据
《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四、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五、办理材料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从野外获取种源;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
4、国事活动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
5、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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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具体范围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为了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省级 上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和科学 学习研究价值树名木,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 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