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41:06 215 人看过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12月3日《关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1995年12月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执行,适用于工业与民有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是编制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测算应当依据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房产测量,主要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服务。

关于规划管理中有关面积计算问题,应由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特此函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造价相关文章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建设〔200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已涵盖防雷设计内容,持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防雷工程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防雷设施属房屋建筑附属的设备、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建筑活动的管理范畴。此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明确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
    2023-04-22
    489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涉及建设部项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23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是否应当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已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此,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
    2023-04-22
    7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你厅浙建规(1991)29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房屋的折建、翻建属于改建活动。因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除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外,都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这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2023-04-22
    200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海南省建设厅、四川省建设厅:琼建房〔2000〕375号和川建厅办发〔2001〕018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从总体上是好的,对房地产估价事业的发展与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条件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部已着手修订房地产估价机构标准。考虑到海南、四川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估价业务量与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经营业绩标准难以衔接,同意你们暂时按照建住房市〔1998〕014号文件精神,适当调整二、三级机构的经营业绩条件,并报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如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修订标准出台后,应按照新标准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三)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适当调整后,营业范围仍应严格按照建房〔1997〕12号
    2023-06-10
    465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函[2009]2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建造师制度是原人事部和我部共同设立的,其限定范围较为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规定,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园林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可承担城市园林工程。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请按《关于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154号)执行。2009年7月16日
    2023-06-05
    464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建设厅:你厅《关于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建法字〔2003〕2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城市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因此,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的规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此,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如属重大建设项目的,应当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二、根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海城市大和购物广场拆迁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建〔2002〕24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货币补偿的金额,如果两家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家组对两家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参考专家组审议的意见进行裁决。你省人民政府制定有具体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3-06-10
    356人看过
  • 关于授权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管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长期以来,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编制、推广应用一直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标准所)组织实施。标准所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设计、科研和施工单位的专家编制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材料推广使用使用所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具有技术指导性,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加强标准设计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建设部授权标准所对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版权(著作权)进行全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所同意,不得翻印、复制标准设计或编成软件、制成光盘等,否则构成侵权行为。标准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06-10
    447人看过
  • 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
    文号:交函工(1994)72号标题: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文号:交函工(1994)72号标题: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颁布日期:1994年2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2月15日终止日期:类别:公路建设养护颁布单位:交通部内容: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问题的复函全文河北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如何控制问题的请示》(冀交公字〔199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规划区内仍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公路路段,其两侧建筑红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养护与管理的路段,其两侧建筑限界,应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2023-06-10
    386人看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
    国内贸易部、建设部:为了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与管理,解决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国发〔1981〕1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有7%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有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业网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以及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确定。二、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三、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四、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和拆迁工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的规定执行。五、原商业部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与本函精神不一致的,应予修改。
    2023-06-10
    384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2003-10-28【实施日期】2003-10-28【发布单位】建设部【文号】建办法函[2003]524号文深圳市建设局:你局《关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建字[2003]75号)收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是1998年7月发布的,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发布的,依据《立法法》第83条的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不再进行质量核
    2023-04-22
    415人看过
  • 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137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23-04-24
    476人看过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1992)3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实施时间】1992-02-18【发布单位】建设部/建办规字第18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1992)3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说明的函(1992年2月18日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字第18号文发)国务院国发(1992)3号文件批转的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请示》发出后,一些地方政府来电询问:《请示》中“各单位要严格按蓝线进行规划,按红线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在红线之外搞违章建筑”这句话如何理解。现说明如下:这句话的意思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蓝图的规定,按照批准的建筑红线进行施工,不允许搞违章建筑。
    2023-06-05
    11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造价就是指工程的建设价格,是指为完成一个工程的建设,预期或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总和。从业主(投资者)的角度来定义,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设成本,即为建设一项工程预期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 工程造价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涉及... 更多>

    #工程造价
    相关咨询
    • 公用建筑面积是属于建筑面积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1
      不单单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
    •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当如何计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6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中平宽度计算。3.多
    • 公摊建筑面积有哪些?公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公摊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22
      共用建筑面积是指整栋建筑的所有产权人共同共用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个建筑服务的公共建筑和管理建筑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
    • 应计算的建筑面积和公共面积如何计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应分摊的公共面积有哪些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
    • 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如何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什么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是指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二、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计算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b)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