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9:22:29 134 人看过

一、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1、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的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依法不能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提交哪些材料

1、需要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更名申请书;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3、申请人的居住证明;

4、原承租人户籍迁出证明或者原承租人死亡证明等材料,如有其他共居人,还需提交其他共居人同意更名的书面意见。

不服政府变更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例

赵某系李某之母,李某于1985年承租了某公房。1989年赵某持有李某签名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要求将某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赵某本人。区政府依申请将赵某变更为公房承租人,并与赵某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200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变更公有住宅承租人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房由区政府委托某房屋经营公司行使公房管理职责。1985年该公房的承租人为李某,1989年承租人变更为赵某。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被诉变更公有住宅承租人行为发生在1989年,该事实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证明,故该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因此法院不能受理原告提起的该诉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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