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航道发展规划以及下列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03日起施行)、《内河航标管理办法》(施行日期1996年5月20日)、《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施行日期1日)。《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1993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1993年起)《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145-1-201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办理材料
原件。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广东省航道局统一制定。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
复印件。
规划或立项手续等证明材料。
原件。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
原件。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又称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一级至五级航道的桥梁、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必须提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论证报告。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提交的所有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证报告应符合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营许可类窗口领取《梅州航道局关于XX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复函》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梅州市彬芳大道53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航道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管理办法()
第五条区域航道局在收到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认真审核以下材料:
(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申请书;
(二)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单位法人证、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码头等建筑物需提供后方用地证明材料;拦河闸坝、枢纽、管线、桥梁等建筑物需提供规划或立项手续等证明材料);
(四)建筑物设计文件(一式三份);
(五)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需提交的建筑物所在河段近期水下地形测量图(一式三份);
(六)修建对航道通-航条件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需提交的建筑物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
(七)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协议;
(八)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材料中的图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申请书格式,由省航道局统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修正)()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广东省航道局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管理办法()
第六条修建跨河、过河建筑物提交的水下地形测量图和设计文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所在河段水下地形测量图。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1000米以上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1000米,测图比例1:5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500~10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600米,测图比例1:2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在200~5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测图比例1:1000;建筑物所在河段河面宽度小于200米的,测量范围为建筑物所在位置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测图比例1:500。
(二)设计文件应包括: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建筑物纵断面设计图。设计图应标绘出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主要结构物尺寸和高程等技术数据,桥梁还应标绘出通-航孔和通-航净空尺度等数据。
修建支(架)墩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水沫线以外的跨河缆线,申请人可仅提交采用设计水位的依据和标明比例的线路路径图、平断面设计图一式三份。设计图应标明跨河缆线所在断面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通-航净空高度等技术数据。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1996年)
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航道发展规划,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征得航道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报批、报建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驳岸、护坡、船坞、滑道、涵洞、排污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
(三)修建桥梁、栈桥、隧道、渡槽以及埋设或架设缆线、管道;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或设施。
上述设施的修建,涉及到水利、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还应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四条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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