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是否需要偿还亲密关系中的债务?法庭见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8 14:13:35 224 人看过

视为赠予,一般不需要返还。一般认为恋人之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于一般赠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礼节性的馈赠或购买生活用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一般不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不予支持。

亲密合照引发离婚官司品行不端失儿子抚养权

丈夫与其他女子拍下亲密合照并保存在手机里,照片却被妻子逮个正着,愤怒的妻子遂通过法院起诉离婚。3月25日,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2012年,原告曾某与被告邓某通过网络相识,两人于2012年底奉子成婚。然而邓某在登记结婚后一个月便与婚外异性发生两性关系,曾某考虑到尚未出世的孩子,对邓某的出轨行为一再容忍。2014年,曾某在邓某的手机里发现丈夫和其他女子的亲密照片,在曾某的质问下,邓某承认与该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想到结婚以来,邓某玩心依旧,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愤怒的曾某再也无法忍受这样的夫妻关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邓某离婚,并要求抚养未满2周岁的儿子。

邓某在庭审中承认亲密照中的人系其本人,并辩解其私生活并不影响其抚养儿子。但曾某提出异议:邓某不忠于婚姻,品行不端,不适合抚养儿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负忠实之义务。邓某的出轨行为,违背了道德,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曾某提出离婚,邓某同意,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现双方的儿子年仅一岁半,出生后主要由曾某照顾,故应由曾某继续抚养为宜。遂判决准予曾某与邓某离婚,婚生男孩由曾某抚养,邓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曾某、邓某各负担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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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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