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劳社发[2005]11号各参保单位:
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黄政发[1999]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行为,加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象及范围
1、参保退休(职)人员异地安置或长期跟随子女异地生活的,在居住地患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工作的,在外地突患疾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突患疾病就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管理
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个人)应将其单位、异地住址或异地工作地址、联系电话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应在其居住或工作的当地,选定1-2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就诊医院,填报《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请表》,由当地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须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报告,并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15日内携带患者的入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传真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逾期视同放弃住院申请,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可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按本市就医规定执行。
5、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市医疗保险中心只报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单据(急诊抢救除外)。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或专科住院治疗的,凭当地定点医院转诊意见,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经批准(需抢救治疗的,可先转院后申报)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三、费用结算
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结算后,凭门诊(购药)收据、病历(处方)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其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个人帐户结余金额。
2、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与异地定点医院结算,结算后凭住院费用有效单据,同时提供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应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因患急(危重)病抢救的参保人员,须同时附医院医务部门的急诊抢救证明、单位证明及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即起付费、分段自付费用、特殊用药自付费用、特殊治疗自付费用、特殊检查自付费用、《三个目录》以外费用,下同)后,按75%报销;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85%报销。
4、破产、停产企业按6000元一次性缴费和按社会平均工资4%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60%;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按社会平均工资3%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45%;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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