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1。因公益搬迁直接从财政预算中拨付的搬迁补偿费。企业收到赔偿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次,应分别处理下列情形:一是属于搬迁过程中的费用和停工损失补偿的,应当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也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第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损失的补偿由“专项应付账款”转入“递延收益”。固定资产的清算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无形资产的核销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三,补偿搬迁后新增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由“专项应付账款”转入“递延收益”科目,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年限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金扣除转入的递延收益后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明细资本公积账户,由全体股东分享,借记“特别应付款”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因非公益性搬迁而向政府领取的搬迁补偿(包括因公益性搬迁而领取但财政预算未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
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递延收益”账户。一是搬迁过程中的费用补偿和停工损失补偿,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其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搬迁损失的补偿,固定资产的清算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无形资产核销时营业外支出中,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第三,补偿安置后的新建资产(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四,企业搬迁后,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金额,应当保留在递延收益中,差额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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