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省级单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09:25:51 200 人看过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工作。

二、《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5%;蛋白类制品(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已有个人自理比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适当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

(一)西药部分编号为1061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不自理;

(二)西药部分分类为16.3利尿降压药、16.4钙拮抗药、16.5β受体阻滞药、16.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16.9其它血管舒张药,8.5.1胰岛素、8.5.2.1磺酰脲类、8.5.2.2双胍类、8.5.2.3α-葡糖苷酶抑制药中,非限定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药品目录》内限定适应证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确需使用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应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不再审批。

四、《药品目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单位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电子版的药品统一编号和药品通用名称,做好与商品名的对应工作,以及新旧《药品目录》切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保证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衔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9: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建议调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限制使用范围的请示》的批复(川劳社函(2006)84号)精神,从即日起,取消复方谷氨酰胺肠溶胶囊、阿奇霉素注射剂的限制范围,将米托蒽醌注射剂的限制使用范围增加用于膀癌、乳腺癌,将黄芪注射液的限制使用范围增加用于肾病、心脑血管疾病,将胸腺肽α1的使用范围调整为限用于中晚期恶性肿瘤。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3-06-09
    320人看过
  • 关于加快推进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粤办函〔2010〕4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09〕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市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目标,切实加强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要将上述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点,认真跟踪检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基金测算、方案制订和基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好各市工作中的困
    2023-06-05
    6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保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执行使用,在收集目录发布后各方反映以及认真组织进行核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对药品名称、适应症范围进行核查,并经专家审议,对有关药品的名称剂型等进行调整规范。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调整规范一览表一、凡例部分序号调整内容1第(五)条第一段末增加“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2第(七)条第15项第一段改为:中成药部分第433号的“银杏叶口服制剂”包括:杏灵颗粒(胶囊、片)、银杏叶丸(颗
    2023-06-09
    162人看过
  • 这次国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制定《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主要程序
    这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一是收集整理药品资料并进行分析。二是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专家研究制定评审工作技术方案。四是组织研究制定剂型规范这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一是收集整理药品资料并进行分析。二是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三是组织专家研究制定评审工作技术方案。四是组织研究制定剂型规范方案。五是调整增补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第二阶段是药品评审阶段。主要工作:一是组织专家研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分类。二是组织咨询专家在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备选药品名单。三是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省市,组织遴选专家对备选药品提出评审意见。四是对遴选专家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第三阶段是论证发布阶段。主要工作
    2023-04-22
    190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1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现就原参加省级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一)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已经参加省级管理的省(部)属单位和电力、铁路、邮电、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属地
    2023-06-09
    117人看过
  • 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
    劳社厅发明电[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以来,已有27个省(区、市)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调整工作。从已经实施新的用药政策的大多数省(区、市)的情况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保障职工用药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售药行为,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也发现有少数省(区、市)在制定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地方目录》)的过程中存在着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发布《地方目录》、擅自修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范围、在我部审批的《地方目录》的乙类药品之外擅自增加品种和剂型以及使用商品名称等做法。这些做法违反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规定,也不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为下一步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打好基础,我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一
    2023-06-07
    128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遴选评审,在国家药品目录的基础上,提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经市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和使用《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新的《药品目录》适当增加药品品种,调整了目录分类,对
    2023-06-09
    1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中医药局苏劳社[2005]4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和适应医疗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规范和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苏劳医[1999]1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标准,制定《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省统一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并建立《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标准库》(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库》),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
    2023-06-09
    46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琼府(2007)35号)精神,现就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中增加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成年人筹资标准调整为:海口、三亚市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其它试点市、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未成年人(含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学生,下同)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三、财政补助办法。中央财政从200
    2023-06-07
    384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号:浙劳社工伤〔2008〕87号发布日期:2008-7-26执行日期:2008-10-1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精神,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建立我省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工伤
    2023-04-23
    378人看过
  • 工伤职工养老保险通知: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2008-06-30法规正文: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发布日期:2008-06-30法规正文: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
    2023-07-02
    7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劳动模范劳动模范的基本医疗保险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和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执行日期:20013月31日劳动模范医疗费的报销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1956年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仍保持荣誉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省政府帮助解决。参见:《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劳社医[2001]97号)执行日期:2001年4月1日
    2023-04-22
    325人看过
  • 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央、省属驻穗各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批复》(粤府函〔2001〕27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广州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广州市医改方案中规定的缴费率和医疗保障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广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
    2023-06-09
    167人看过
  • 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2、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广州市中央、省属驻穗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含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缴费率和医疗保险待遇。2、中央、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退休人员统一按广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经费单独核算,暂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办。其中个人账户部分,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拨给市医保经办机构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意见。3、中央、省属驻穗企业的离休人员(即原不属省直公费医疗管理的),不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4、省部属驻穗院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广州市
    2023-04-22
    47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基本的医疗用品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 基本的医疗用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另一种药物目录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
    •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哪些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3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
    • 包括哪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4
      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虑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考虑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和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必须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
    • 省,保险和药品目录哪里有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是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吗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8
      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