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加强审查、把好程序启动关。严格审查、准确把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简易程序,特别注意把握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个条件: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实体审查时,做到多角度全方位审查事实、证据,既论证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充分的一面,又仔细核实证明其无罪及罪轻的证据,在详细比较论证之后决定是否启动简易程序。
有针对性的制作审查报告。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虽然可以比普通程序案件较省略,但该院公诉部门要求做到重点阐述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即简单案件采取一事一证方式,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则采用分类或分罪组合证据方式,将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与证据相对应进行组合排列,对证据可简单列举,但对定罪必须全面剖析、环环论证,从而达到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规范提出量刑建议。在简易程序案件提起公诉时,该院公诉部门均提出《量刑建议书》,规范法律文书,在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后,注重阐明具体量刑建议及相关理由、证据。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底以来,该院共计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30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30件,无一改变案件审理程序;该院提出《量刑建议书》30件,法院均予以采纳,法院判决采纳率达100%。
加强判决文书审查。在收到判决书后,重点查找法庭审判的漏洞,如认定事实和罪名是否正确,同案犯间的刑罚是否平衡,量刑证据是否发生变化等等。同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简易程序案件主要的4类抗诉点:即量刑、刑种适用不当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定不当的;法院定性有错误,致使量刑畸重的;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过总结、提炼经验,帮助案件承办人在审查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文书中找准抗诉点,强化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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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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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监督申诉程序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29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