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侵权法的价值和功能随社会发展不断演化,但其基本功能和价值取向依然在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对损害的填补及预防。共同侵权制度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贯彻和反映这一基本原则。
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在于以下方面:
(一)充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
作为损害赔偿法,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手段,救济受损害的民事权利,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之尽可能地恢复到权益受侵害前的状态。共同侵权行为是较单个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害更重的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加害人所起的作用及责任能力不尽相同。如果按照单个主体侵权的规定,受害人往往难以获得充分救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平衡两种力量的悬殊,法律确定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拓宽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减少了受害人求偿不能的风险,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充分保障。他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就能保障其权利,避免了在加害人各负其责的前提下,若干共同加害人无力赔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可能落空的风险。
(二)制裁民事违法,预防侵权发生
为自己行为负责是侵权法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中,虽然每一侵权主体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尽相同,其过错程度也可能不相一致,但因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故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共同侵权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只承担自己应分担的那份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都有可能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这是对自己责任的突破,它加重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并使其可能承担因共同侵权人责任财产不足而无法追偿的风险。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财产上的法律制裁。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人施加严苛的连带责任,对侵权行为进行威慑,就会使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有所顾忌,从而最大限度地抑制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了风险的社会。在社会化大生产的今天,社会分工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人们之间相互协作的机会较前有了极大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共同行为,这些行为致人损害的风险也较单独损害大的多。如果每个加害人仅对其实施的损害进行赔偿,就可能使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救济。而共同侵权制度确立的连带责任则使某个侵权人无力赔偿时,可由其他有资力的共同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赔偿义务,这样可以使受害人的救济有充分保障,而行为人也不致因赔偿不能而陷入困境。行为人为了避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利用保险等手段转嫁损失,以减少对风险的负担。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正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和有效分配风险的考虑而设计的,目的是实现一种损失和风险的分配功能,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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