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利产生的社会条件
1.消费者问题的产生
消费者权利是从主体角度提出的权利概念,它的产生必然与消费者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密切相连。这里的消费者并非指天然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指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相对立而存在的消费者。只有生产、经营与消费相分离,才可能出现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对立,从而导致消费者问题的产生,消费者权利的提出才具备客观条件。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自给自足,自己生产自己消费。虽然人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消费,但是此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合一,所以不存在消费者被侵害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消费者问题,不存在消费者权利的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社会大分工改变了人们自给自足的生活,交换开始出现,从而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分离提供了条件。17、18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工业化时代,出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分离。生产者、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消费者参加交易是为了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开始出现对立、冲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阶层的形成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产生使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具有了可能性。
在资本主义兴起以后消费者问题即已存在。不过,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18世纪后半期至19世纪中期),市场经济还不发达,交易较简单,人们尚未意识到消费者问题的严重性。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下述原因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逐渐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消费者消费知识匮乏;
(2)生产经营方式的复杂化、多样化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自由受限;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加剧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上述因素使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明显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的不平等性日渐凸显。
2.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
当消费者问题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之后,消费者保护运动首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并迅速发展,遍及世界各地。其中,美国和日本的消费者保护运动颇具代表性。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可以说是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源地。1891年,美国纽约成立了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美国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1929年,纽约股票市场大暴跌引发的经济不景气迅速波及全美国,消费者要求购买更便宜、更安全、更好的商品,进行了有组织的活动。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美国当时社会中存在着的经济问题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主要包括所得与教育水准的持续提高,科学技术与行销活动的日益复杂,生活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对社会、生态环境、行销系统的不满,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长等,消费者保护运动开始兴起,此阶段被学者称之为消费者的“成就时期”。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问题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加之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推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四项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therighttosafety);(2)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therighttobeinformed);(3)自由选择的权利(therighttochoose);
(4)意见被尊重的权利(therighttobeheard)。至此,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在美国首次被明确地提出。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提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therighttoredress),进一步完善了“肯尼迪的四权利说”。
日本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经历了混乱的时代(1945年-1954年)、自觉的时代(1955年-1967年)、诉讼的时代(1968年-1979年)、防卫的时代(1980年-1989年)以及政策的时代(1990年-至今)五个阶段,这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其在推动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以及保护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问题被及时地反映给国家,消费者自身无力改变自己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不平等的现状,于是向国家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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