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基点与路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1:01:54 57 人看过

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其带来的双重影响和国家的固有主权必然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法律规制,而且,国家规制跨国并购的权力在WTO规则下并没有受到直接的实质影响。国家必须在考虑本国经济状况和制约因素的前提下,确定本国规制跨国并购的目标,并利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方式规制跨国并购。实体层面上主要通过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来维护本国的市场和整体经济利益,和通过证券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保护利用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程序层面上则通过申报登记、审批制度、并购自身的程序设置和诉讼机制的设置来保障实体目标的实现。跨国并购的主客体多国性和复杂性必然要求国家规定有关跨国并购的法律选择和适用问题,并通过双边和多边合作,来在最大限度和成效上实现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从而维护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跨国并购,法律规制,国际投资,规制路径引言世界第五次并购浪潮持续着,它与前四次的重要区别就是以跨国并购和战略并购为主要特征。中国作为一个引进外资的重要国家,也不免要卷入其中,1998年以前,外资基本是采用设立三资企业的方法投资中国,但1998年以后情况就不同了,跨国并购逐渐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主流模式[2].跨国并购在中国已经引起了诸如“中策事件”等现象,但我国虽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并够国内企业的有关规定,专门直接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与跨国并购有关的法律也不完善。故本文从国际投资法的角度,考察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基点与中国主要作为引进外资国规制跨国并购的法律路径。一。问题界定并购(MA)是企业合并(Merger,有时也称兼并)与收购(Acqisition)的联合称谓,是以英美国家为中心发展出来的概念,泛指以取得企业财产权与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人、营业权买人等活动,也即个人、团体或企业成为另一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或者取得其经营支配权的一项或多项活动之总称。[3]并购的形式一般包括企业吸收合并(Merger)、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资产收购(AcqisitionOfAsset)和股权收购(AcqisitionOfStock),有时还包括委托书收购(SolicitationOfProxy,也称投票权之争,ProxyContest)[4]和受托管理式兼并[5].跨国并购(有时也称国际并购)是跨越国界或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并购,其跨国性或国际性体现在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国籍不同、企业的股东国籍不同、并购行为发生在外国市场或企业的财产位于国外等。本文从国际投资法(或称外资法)的角度考察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基点与路径,因而界定跨国并购基于以下考虑:

(1)、跨国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而直接投资是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6];

(2)、跨国并购是国际资本移动,而外资不仅指具有外国国籍或法域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所进行的投资,还包括外国资本控制的内国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7];

(3)、跨国并购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与国际投资的另两种方式-建立新企业(或称新建投资)和扩充现有的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称为追加投资)不同,而是购买现存企业的一定或全部股权或资产。从上面的考虑出发,新设合并不属于我们考察的并购范围,而属于建立新企业的方式;委托书收购和受托管理式兼并因不伴有国际资本流动,也不属于我们考察的并购范围。因而,本文仅考察企业吸收合并、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同时,作为国际投资的跨国并购,其跨国性或涉外性也应重点体现在其资本流动的跨国性和涉外性,因而,跨国并购不仅仅包括不同国家企业间的并购,也应包括国籍相同而股东(尤其是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在不同国家间的企业并购(例如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即引入资本控制原则辅助国籍原则来认定跨国并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3: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资企业相关文章
  • 当今世界跨国并购的特点
    1、强强联手盛行,超大型跨国企业不断产生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企业的并购规模日益增大,并购金额连创新高,诞生了许多超大型跨国公司。比如1998年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和美国的**斯勒公司合并,成立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新公司的市场资本额在世界汽车业中名列第二。又如1999年1月15日,**沃达丰移动电话公司宣布与**空中火炬公司合并成立**丰空中火炬公司,新公司成为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公司。2、跨国并购集中在北美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贸发会发布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对10亿美元以上的大宗跨国并购案的统计,世界跨国并购活动以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瑞士、荷兰和加拿大这七个国家为主。特别是排在前四位国家的大宗并购额超过2000亿美元,其流出量共计12612亿美元,约占总额的73.8%。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英国,其大宗并购额约占总流出量的36.2%。如果加上西欧各国的并购额,那么
    2023-06-12
    302人看过
  • 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的管制
    一、国家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据作为国际法主体,国家有权力对与该国有关的跨国公司并购活动进行管制,其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依据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具体而言,是根据由国家主权原则引伸出来的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明确肯定了国家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1]这种管理监督权是由国家通过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效果管辖来行使其权利的:(一)属地管辖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是确定的地域范围,第二是定居的居民,第三是政府,第四是主权。国家的管辖权首先是建立在第一和第二两个方面的。在原则上,根据“领土内的一切都属于领土”的法律格言,一个国家可以对其领土上的所有人、财产和行为享有管辖权,这即是国家的属地优越权,也称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体现,所以,国家在行使这种管辖权时,领土范围非常重要。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
    2023-03-24
    387人看过
  • 跨国并购法律都有什么内容?
    一、跨国并购法律都有什么(一)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通过1、《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并购重组法律体系的基础与核心。2、《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对并购重组中的吸收合并、分拆上市、定向增发、缩股等进行规范。(1)吸收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手柄,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种:同一证券市场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如攀钢钢钒吸收合并ST长钢和攀渝钛业、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第二种:不同证券交易所多个上市公司的跨市场吸收合并(08年1月开始允许跨市场合并),如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云天化吸收合并ST马龙和云南盐化、唐钢股份吸收合并邯郸钢铁和承德钒钛。
    2023-06-01
    52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优势
    跨国并购越来越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首选,跨国并购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种情况和跨国并购本身的优势密不可分。具体说来,跨国并购有如下优势:1.迅速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其市场份额一国企业进入他国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向他国出口产品。由于跨国运输的高昂运费和他国关税壁垒的阻碍,使得企业产品的价格变得非常高,从而在他国市场丧失了价格竞争力;第二种是在他国建厂,也就是所谓的"绿地投资"。但是这种方式耗费的时间比较长,从选择厂址、修建厂房、购买和安装生产设备、招聘并培训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一直到安排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这些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很快,当新厂建设完成时,原来建厂所依据的市场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购可以使一国企业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他国市场并扩大市场份额。2.有效利用目标企业的各种现有资源目标企业在东道国一般都有比较成熟和丰富的资源,具体说来
    2023-04-21
    174人看过
  • 跨国并购在中国
    跨国公司
    本文为您解读招商引资的问题,并对跨国并购的相关情况做了一下总结。1999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从1998年的454.6亿美元降到403.98亿美元,下降11.4%,而同期国际直接投资总额增长幅度高达31.4%。2000年中国吸收外资407.72亿美元,与1999年基本持平,而同年跨国直接投资额持续增长。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全球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而新设投资仍然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这种错位是造成上述局面的直接原因。1999年我国吸收的403.98亿美元外资中,跨国并购只有22亿,占5.45%,其余均为新设投资。注重增量经济的中国一向偏爱新设投资,新设投资可以直接带来新的生产能力,在技术转让、增加就业、带动基础设施建设和上下游产业和企业投资、促进内需和出口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但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国内、国外的经济形势都在动态变化中,引资战略也应随之作出调整。一方面,各国政府
    2023-06-06
    56人看过
  • 跨国并购是物流业整合有效途径
    □田学军由于全球物流行业处于高度分散的状态,物流企业要迅速建立起全球服务能力,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跨国并购;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物流行业增长快速、可扩展性强以及所需投资不大,物流公司吸引了资本市场包括私募基金的浓厚兴趣,也为企业并购提供了资金保障。三种并购方式实现整合物流行业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并购方式实现整合:一是服务完整化,领先的物流企业通过并购为客户提供全球端到端的解决方案,如DHL、UPS等;二是服务专门化,主要的集货商通过并购建立领导地位,如CHROBINSON成为美国卡车运输代理巨头,EXPEDITOR成为全球国际货运代理巨头;三是行业专门化,物流企业通过并购发展行业专长,如KN通过并购USCO加强了其在电子高科技行业的领导地位,CEVA(原TNT物流)通过并购CTI加强了其在汽车行业的领导地位。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跨国并购,涌现出一批全球性物流企业,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第三方物流行业的
    2023-04-24
    97人看过
  • 我国跨国并购的现状及法律对策研究
    (七)保护被并购企业中国自然人股东的权益,对并购后原中国自然人股东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有条件地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以股权方式取得的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享有原公司股东资格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变更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2023-05-07
    92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欧美国家的反垄断立法看
    来源:作者:李楠[内容提要]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善以及利用外资渠道的扩宽为外商的跨国并购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跨国并购在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垄断。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将跨国并购纳入该制度框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借鉴欧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建议。[关键词]跨国并购垄断市场份额一、跨国并购的基本性质分析(一)、跨国并购的含义并购(MergersAcqisition)一词包括兼并和收购(或购买)两层含义:。兼并(Merge)指公司的吸收合并,即一公司将其他一个或数个公司并入本公司,使其失去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变更、终止的方式之一,也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在西方公司中,企业兼并可分为两类,即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收购(Acqisition)意为获取
    2023-06-14
    129人看过
  • 论跨国并购在我国的现状及法律对策(下)
    7、保障被并购企业中国自然人股东的权益。在以前制定的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并购后原中国自然人股东的地位均无明确规定。《规定》有条件的确认了中国自然人在并购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8、规定了并购导致过度集中的审查。并购可能导致生产过度集中,对自由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在我国《反垄断法》缺位的情况下,《规定》“第五章反垄断审查”从市场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境内资产方面对可能产生市场垄断后果的并购规定了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审查程序。而且,第21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我国并购立法的域外效力,反映了我国的并购立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进一步走向成熟。同时,22条还规定了4种审查豁免的情形,对利用外资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盘活亏损企业存量资产,积极达到我国引进外资的目的
    2023-04-21
    466人看过
  • 中企跨国并购法律问题再凸显
    规定1:信息披露收购交易信息如果提前透露到市场上一般会引起目标公司股价的波动,所以各国要约规则都要求收购方在持有目标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后进行公告,以确保公众获取信息的公平性。美国:收购方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时,需要在10日内向目标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收购方在此之后持股比例变动每达到1%,必须向上述机构进行补充备案。如果收购方最终发出了收购要约,就必须向目标公司股东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在收购要约正式开始之前60日内为收购目标公司股份进行的所有交易。英国: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了目标公司表决权的3%时,需要在2个交易日内向目标公司和英国金融管理局(FSA)申报,此后持股比例变动每达到1%时也应补充申报。德国:收购方持有德国上市公司超过或低于3%、5%、10%、15%、20%、25%、30%、50%或75%以上表决权的,应在4个交易日内通知
    2023-06-09
    144人看过
  • 避免跨国并购陷阱的方法
    在我国跨国公司并购交易需要注意的是:一、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二、进行广泛调研并制定并购战略;三、明确收购目标;四、全面理解不同区域的政策,民族情感以及法规环境;五、规避跨国公司并购交易的陷阱的其他办法。如何避免购房定金陷阱一、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二、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三、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四、要求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
    2023-08-09
    379人看过
  • 完善我国电信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路径
    我国电信行业垄断地位的形成,既有政企分离不彻底的体制原因,也有经济主体为追求垄断利润设置的竞争壁垒。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有一些环节不能发挥市场的作用,需要政府进行规制和调控,以克服电信行业垄断造成的价格昂贵、服务质量差、阻碍技术进步、削弱运营商竞争力和滋生腐败等不良后果。(一)确立电信行业法律规制的原则首先,要确立电信行业有效竞争的原则,即有效率的进行竞争。该原则要求政府规制要到位,市场主体在满足垄断性边界的条件下展开充分的竞争,还要平衡竞争、垄断和规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使总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其次,要确立有效规制和有限规制的原则。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如果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使自身陷入了规制失灵的状态,无疑使垄断规制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坚持有效规制的原则,尊重市场规律,维护自由竞争。另外,对于市场可以克服的缺陷政府不能过多干涉,政府的规制
    2023-06-07
    80人看过
  • 法律合规与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的法律问题有:1、购买股权的法律问题。购买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障碍是,除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外,不允许公司为股东;2、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资产收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购资产时不收购负债或定时炸弹;3、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合并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可能是保护债权人利益。这些规定对债权人有利,但在实践中有时不执行,债权人的利益会因公司合并而受到损害;4、重组中的法律问题。目前,相关公司重组的法律法规仍相当缺乏。企业并购重组的利空利好企业通过并购可以使企业在保持原有经营领域的同时,向新的领域扩张。对于大的企业集团来说,如果想进人一个新的领域,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瞬息万变的市场面前,用太长的时间通过投资建厂(包括开发或引进新产品技术、招募新员工、开发市场等)是不经济的,因此企业集团在进人新产业或新业务时,更倾向于用并购的方式快速的来实现企业的多元化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023-07-05
    362人看过
  • 跨国并购的影响有哪些,难点在哪儿?
    一、跨国并购的影响有哪些?1、增加垄断的微观基础。一方面,外商运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采用投入大量注册资金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占据合资企业多数股权,达到控制国内企业、甚至国内产业的目的。另一方面,外商针对我国某些产业关联程度高的特点,对其上、中、下游产业进行投资,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力图控制关联产业。2、造成并购国企资产流失。近年来一些跨国并购案中,我国企业的国有资产有被低估的现象,特别是企业拥有的土地、营销网络、多年积累起来的商誉等被严重低估。产权交易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是造成并购中国有资产被低估的主要原因。3、加大我国产业对外资的依赖程度,阻碍民族工业发展。有些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龙头企业,不仅是看重其齐备的技术人才队伍、完整的市场营销体系以及稳定的市场份额,更重要目的是为控制我国企业多年来积累的核心技术与自主品牌。这会导致我国长期只能以“廉价的劳动力+高能
    2023-06-01
    49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外资企业
    相关咨询
    • 跨国并购的总额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跨国并购越来越多,我国的跨国并购的总额也在逐年增加,2015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到4.9万亿美元,不仅较2014年猛增37%,而且超过了2007年的4.6万亿美元,创下全球企业并购新的年度纪录。2016年全球并购总额为3.6万亿美元,比去年创纪录的4.37万亿美元降低了17%,但足以使2016年交易总额达到自2007年以来第二高的水平。
    • 跨国并购基金一般都有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05
      针对单笔购汇、付汇、本外币支出等额500万美元的交易,需要事先向外汇局进行大额报告,在有关部门(主要是商务和发改)完成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并同意后,再予办理。
    • 在法律上并购基金的特点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8
      并购基金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高风险、高收益。虽然目标企业的盈利提升和成功出售将为并购基金带来较高的收益,但由于企业的改造和流程优化需要一定的时间(3~5年或更长),未来是否能够按预期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其投资具有较大的险。 ②机构设置与资金募集。企业设立多采取有限合伙制,因为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避免政府的双重征税,对投资管理效率的提 高也有益处,其中资金募集少部分为自有
    • 什么叫跨国并购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03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总称,是指一国企业(又称并购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又称被并购企业)的所有资产或足以行使运营活动的股份收买下来,从而对另一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的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 规避跨国公司并购交易的陷阱的方法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16
      规避跨国公司并购交易的陷阱的方法是为并购筹备内部资源以及对于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并购后应当承继被并购公司的债权以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