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类型有什么
《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形式”。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增加了“”这种新的劳动用工方式。全日制用工方式就是最常见的规定了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劳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企业培养人才、长远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企业凝聚力有利,对劳动者而言具有保障性、稳定性和发挥个人能力,提升个人有益。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劳务派遣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全新的用工方式。劳动派遣的主要特点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实现员工的服务单位和管理单位分离,形成“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机制。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三、非法用工分哪几类
根据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用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就雇用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违反了用人单位是需经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
(二)包工头私自招用民工形成的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由于某些企业(主要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土建、拆建的有关法律规定,将某些短期工作以承包的形式发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而造成的。
(三)用人单位招用在职职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而造成的。
(四)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耒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由于社会各种因素所致,许多未能继续升学学习而走人社会的未成年人,因生活需要打工谋生,个别用人单位贪图童工工资报酬低、便于管理或因童工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等原因,从而形成非法用工。
(五)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员来中国内地打工,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有一部分单位非法使用“黑工”,有的境外人员以旅游者身份人境,在外商投资企业打工挣钱;有的以留学`探亲访友等名义在内地非法打工;还有的老外“两证”逾期,未及时续签;有的出于避税等目的,没有合法的用工手续,却摇身一变成了公司的部门经理,拿的薪水比一般员工高出二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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