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14:25:07 460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类型有什么

《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用工形式”。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增加了“”这种新的劳动用工方式。全日制用工方式就是最常见的规定了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劳动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企业培养人才、长远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企业凝聚力有利,对劳动者而言具有保障性、稳定性和发挥个人能力,提升个人有益。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劳务派遣是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全新的用工方式。劳动派遣的主要特点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实现员工的服务单位和管理单位分离,形成“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机制。

二、怎么区分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

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时,每周工作六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

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除工伤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三、非法用工分哪几类

根据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用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就雇用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违反了用人单位是需经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

(二)包工头私自招用民工形成的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由于某些企业(主要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土建、拆建的有关法律规定,将某些短期工作以承包的形式发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而造成的。

(三)用人单位招用在职职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而造成的。

(四)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耒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由于社会各种因素所致,许多未能继续升学学习而走人社会的未成年人,因生活需要打工谋生,个别用人单位贪图童工工资报酬低、便于管理或因童工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等原因,从而形成非法用工。

(五)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员来中国内地打工,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有一部分单位非法使用“黑工”,有的境外人员以旅游者身份人境,在外商投资企业打工挣钱;有的以留学`探亲访友等名义在内地非法打工;还有的老外“两证”逾期,未及时续签;有的出于避税等目的,没有合法的用工手续,却摇身一变成了公司的部门经理,拿的薪水比一般员工高出二三十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期限相关文章
  • 劳动法如何规定工作类型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劳动者因工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调换工作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解除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如何随意减少用人单位的工资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动的决定,但不能接受劳动报酬的减少。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2023-05-02
    108人看过
  • 工程合同有哪些,工程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工程合同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工程合同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承包关系类型合同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分包这种形式。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
    2023-06-04
    494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保险规定了哪些种类?
    1、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2、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
    2023-04-13
    493人看过
  • 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的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变更劳动合同中用工主体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他。劳动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
    2023-07-28
    237人看过
  • 员工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员工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员工合同签订应注意的问题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员工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合同的签订并不都是有利于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在签订的时候需要认真审查合同各方主体、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些劳动合同的类型有: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单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员工签订公司劳动合同流程
    2023-06-23
    237人看过
  • 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有哪些类型
    一、工伤的类型有哪些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
    2023-03-23
    392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中有哪些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
    1、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条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所作的规定。本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或者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有关劳动报酬的事项就可以在书面劳动合同中规定。规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有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双方对劳动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的,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一个原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
    2023-04-13
    220人看过
  • 劳动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的类型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用工期限具体是多长的?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约定其劳动合同用工期限,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度与合同类型。二、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合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是合同工。按政策规定,任何有事实的、稳定的、长期的、岗位工作固定的劳资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要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023-02-27
    440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哪些条款存在争议1.变更期是否视为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均未对“是否协商变更合同”做出解释“期限被视为合同”回应:劳动法专家谭**认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只要员工愿意,他们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是否更改劳动合同条款,视为重新签订合同?例如,2008年1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双方协商将合同期限延长两年。是新合同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条例》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如果不算作重新签订,企业可以避免签订两份合同,只要它不断地改变与员工的合同期限2.如果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规定,当雇主制定,修改或决定规章制度或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计划和意见,并与工会或员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回应:谭**指出条例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平等协商?如何进行平等协商?如何确定员工代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
    2023-05-07
    290人看过
  •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有哪些(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1、预告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它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2023-06-13
    275人看过
  • 劳动争议有哪些类型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有哪些类型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足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山的劳动争议。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囚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我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我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我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我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二、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
    2023-02-17
    263人看过
  •  有哪些合同类型?
    合同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这些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典型性和明确的规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合同。合同种类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也称为有名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法律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合同是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各种事项,包括权利和义务。法律对合同的生成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典型合同是指在某一领域或行业中,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或作用而被广泛使用的合同类型。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
    2023-11-09
    202人看过
  • 哪些类型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多种欺诈行为,包括:(1)不能履行的,应当签订合同。例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但从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并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2)犯罪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一些真实情况,但故意不告知。例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化学工人,实行三班制,因此孕妇不能使用。一些妇女申请工作,故意隐瞒怀孕。申请工作后不久,他们建议自己怀孕,不能轮班工作。欺诈导致的劳动合同无效是的
    2023-05-07
    252人看过
  • 法律规定工程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工程合同有哪些种类(一)承包关系类型合同工程合同的履行期一般都是很长的,只有一个施工单位进行建设是无法按时竣工的,那么就出现了分包这种形式。1、总包合同。建设单位(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发包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称为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单位可以将若干专业性工作交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它们的工作。在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仅同总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而不同各专业承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2、分包合同。即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总包合同之后,将若干专业性工作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单位去完成,总包方分别与几个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对于大型工程项目,有时也可由发包方直接与每个承包方签订合同,而不采取总包形式。这时每个承包方都是处于同样地位,各自独立完成本单位所承包的任务,并直接向发包方负责。(二)计价方式合同1、固定总
    2023-04-03
    21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合同期限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及法律效力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05
      劳动合同有三类,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有哪些类型的分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7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长期合同和项目合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确有公共服务需要的特殊情况才可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4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 劳动合同类型分为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6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
    • 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类型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02
      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
    • 劳动合同类型那些几种?有些什么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4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