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的。
1、如果工伤死亡案件简单明确,公安部门可能不会介入的。
2、如果工伤死亡案件,企业、医疗卫生部门或公安部门觉得有疑点,那公安部门就要介入,以确定真正的死因。这是对社会负责,对死者及家属负责。
一、一般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找谁处理
医疗事故纠纷可以找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二、什么情况可以不尸检
1,死因明确,没有争议的可以
如果一个病人住院后,经过一系列的检查,能得出明确的诊断,医院的病历里诊断没问题,家属也同意死因诊断。可以根据病历确定死因。这个时候的医患争议往往在治疗是否正确及时方面。
2,鉴定机构不要求尸检的可以
医疗官司的判决依据是医疗鉴定。死亡原因是鉴定的重要依据。所以,死因不明的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申请。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地方小鉴定机构不受理的案件,到了北京这样的国家级高水平的鉴定机构,经常可以根据病历自己做出死亡原因判断。北京可以受理没尸检的鉴定。
我代理的辽宁本溪的案件就是如此。我们想去北京鉴定,法官非让在沈阳鉴定。结果,我在沈阳的鉴定机构捣乱,和鉴定机构的人说,本案没尸检,你们能鉴定吗?我们想去北京,你们要是受理鉴定我们可能对鉴定不满。结果,沈阳以没尸检为由拒绝鉴定,法官只好同意我们去北京了。
如果你参加的是医疗事故鉴定,没尸检的话,应该有法医参加,专门对死因,根据病历来判断。
3,如果尸体已经被处理,死因不很明确,你一定要同意医院病历里对死因的判断,争取鉴定机构接受医疗鉴定申请。否则,谁都不受理鉴定的话,法官无法下判决啊。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该科室主任负责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纠纷接待部门。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或护士长)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
(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
(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安排医院相关部门(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院长,必要时请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
4、及时召开讨论会。根据事件的不同,可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与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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