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交纳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21:21:29 152 人看过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的特点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5.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也是有相同之处的,都是为委托人办理事情的。在有法律纠纷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者是民事诉讼。诉讼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超过规定的诉讼期限,会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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