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0:22:24 80 人看过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管理的规定,特定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贮存仓库;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建立切实可行的商品进货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等有关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二条申请认可证的单位经自查认为符合经营条件的,填写《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厅发给《广东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不合格者,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条原经省劳动局和省商业厅等部门共同审批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前到省劳动厅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确认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资格,办理确认手续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申请经营资格确认报告;

(二)申请经营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原经营情况审核意见函;

(三)原批准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批文复印件;

(四)申请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认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颁发。

经营单位应将认可证公开悬挂在销售点明显处。

认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仍需经营的,可在认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劳动厅提出更换认可证申请,并提供本规定第三条(二)(三)(四)款规定的资料。

第五条经营单位应在销售点标示所销售特种劳动防用品生产厂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厂址、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六条经营单位在认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告省劳动厅,以便及时更改或换发认可证:

(一)经营单位法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

(二)增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品种。

第七条单位名称变更时,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更改认可证经营单位名称的申请,并提供更名的原因、更名后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经营单位认可证等有关资料,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劳动厅。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给予换发新的认可证(有效期与原证同)并收回原认可证。

第八条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注销其认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销售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冒用认可证;

(四)无经营认可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1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广东省劳动局关于颁发《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为加强对乡镇劳动保护的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强化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及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强化乡镇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乡镇劳动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政府部门中聘请有安全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第三条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熟悉并热爱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乡镇劳动保护兼职监察员的任命,由县劳动
    2023-06-10
    496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
    2023-06-09
    182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文号:粤劳社发[2007]16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等有关法
    2023-06-09
    10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起实行,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促进劳动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监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一)劳动监察先进单位(100分)1.劳动监察机构建设情况(25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督促,认真解决劳动监察机构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得5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两级劳动局均按规定建立劳动监察处、科、股,并加挂劳动监察大队、中队牌子,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监察员,得10分;劳动监察员经过劳动部或省劳动厅资格培训,并持有劳动监察证卡,得5分;办公场所落实,人均4平方米以上,购置了办案所需交通、通讯工具(地级
    2023-06-10
    33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要向市民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房价计算方法,接受市民咨询,解释市民疑问,避免市民误解。二、各市、县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对正在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契约示范文本作适当的补充修改。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豪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社保局(劳动保障局):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范围是通过制定《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全省统一执行省的《药品目录》。二、根据国家规定,省《药品目录》一律使用通用名(指西药)和药典名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指中成药),不得使用商品名或别的其他名称。也不标明生产厂家。三、省《药品目录》的内容包括:西药部分(含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等三大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每类药品如何使用,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四、对于医院制剂,本次未做明确规定,请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坚持以下两
    2023-06-05
    103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现将《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使劳动力既能流动又加强必要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项改革,也是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完善工人考核制度,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为培养劳动者具有多种技能,以适应市场需要的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把落实《规定》作为今年劳动培训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的实际,尽快建立一批技能考核鉴定中心。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完善社会主义的劳务市场体系,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
    2023-04-22
    380人看过
  •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局,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护[1999]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省劳动厅的《通知》精神,加强对本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将贯彻情况和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苏州市劳动局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护[1999]3号各市劳动局,常熟市劳动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预防装备,是确保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近几年,我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都作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加强对这些环节的监督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近几次全省专项检查和质量抽查的情况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甚至比较严重;部分企业明知生产劳防用品应该申领生产许
    2023-06-09
    454人看过
  • 关于执行新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最近,省政府已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30条作了重大修改。请各地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注意把握、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的生活补助费问题。原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现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二、关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问题。原规定第30条改为“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
    2023-06-10
    478人看过
  • 转发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劳福字〔1997〕3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一、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连续工龄计算:连续工龄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凡在一年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40天的,或者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在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不再给予年休假。二、工作满一年,且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职工(包括出境探亲),应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不足同年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给予补足。探亲假的假期工资,
    2023-08-17
    211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厅发布文号:粤劳安函[1997]114号各区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粤劳安函[1997]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劳动局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广东省劳动厅粤劳安函[1997]114号关于《劳动卫生许可证》颁发问题的复函广州、江门市劳动局:你们来函、来电反映卫生部门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已在开展或正准备实施对企业审核颁发《劳动卫生合格证》,因比,询问《劳动卫生许可证》应如何发放。经研究,答复如下:一、1994年,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决定》中,对《条例》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给《劳动安全卫生合格证》改为劳动保护和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危
    2023-06-09
    2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3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8月下旬召开的各市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长会议上讨论修改,现正式颁发,请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广东省贯彻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普查、建档、报告和评估的管理工作,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部《关于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下称单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因某种某方面不安全因素的存在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和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
    2023-06-09
    238人看过
  •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房管局、工商局: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其中房地产广告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广告起到活跃市场、促进销售、塑造品牌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违规发布广告和广告内容失实等突出问题。如有的商品房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甚至还没有开工,开发企业就通过新闻媒体及其它方式发布销售广告;有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屋,不具备出售的基本条件也发布广告;有的广告承诺的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出现货不对板的投诉;有的甚至利用虚假广告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制止虚假房地产广告作如下通知:一、各市、县建设、房管、工商和宣传部门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出发,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建设、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23-06-10
    407人看过
  • 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办理转制科研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按照“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函(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各单位抓紧办理本单位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照程序将有关资料认真如实填报(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填报前,有关资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照程序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二○○六年八月十一日附件一:关于办理科研转制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函(粤财社便函[2006]16号)省科技厅法规处:经研究,我厅同意按“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
    2023-06-09
    6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广东省新劳动法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新员工入职,一般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公司和员工可通过协商调整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学历为本科及以下的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 广东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23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山东省劳动厅作出的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3
      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现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 为什么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废止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0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