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处理措施,包括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未上班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未上班、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开除处分等情况。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并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处理措施如下: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未上班,或者在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未上班,事业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5、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6、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如 何 被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规定的材料、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经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出现上述情形,聘用单位可以依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是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有关聘用合同解除措施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出现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未上班、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开除处分等情形,聘用单位可以依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同时,聘用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出具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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