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山东省率先在农村启动了重大疾病保险制度,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全省统筹,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城乡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
一、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补偿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入院或门诊就医的参合居民享受当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20类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按照规定予以补偿,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再由大病医疗保险予以补偿。经新农合进行报销后,累计超出8000元的合规费用,大病保险补偿比例为73%,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20万元;8000元以下的部分不再进行报销。
二、省级医保和市区医保的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2、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就医情况合理确定。3、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三、甘肃大病救助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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