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四)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五)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六)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七)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九)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适用情形
从实体上讲,法律对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主要在《城乡规划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即区分土地来源是依划拨还是出让分别规定了申报、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情形:
首先,就依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立项批复、环评报告、表示建设用地位置与环境关系的地形图或航测图、国土部门同意项目通过土地预审文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接到申请后,审核相关材料符合要求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次,就依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立项批复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有关文件,而审查文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和分析拟建项目对有关专业规划的影响。最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供标明现状和规划的道路建设用地位置与范围的红线图,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再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实务操作中,应重点关注规划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是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区分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区分对待,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此外,还应当注意规划与规划之间的衔接,一方面,无论是划拨土地建设项目,还是出让土地建设项目,其规划都应当符合当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一方面,涉及公路、河道、防洪设施、旅游开发、矿物开采等领域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当期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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