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责任判定时单位需要协助吗?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责任判定时单位需要协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可能可以获得以下赔偿:
(1)治(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生活护理费。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伤残津贴。
二、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人社局在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举证,可就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违法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或不应视同工伤;人社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包括职权、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证据、依据;另外,人社局有调查核实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社局都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对各方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2、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较弱。
不能过度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举证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最低证明要求即可。
职员若是认为自己的伤情属于工伤,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提出此申请的时候,需要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也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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